
漫画图
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认为中国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损害其姓名权,2012年以来坚持维权。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官司的三方再次对簿公堂。此前的2015年12月,最高法裁定提审其中10件案件。主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该案未当庭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诉讼中的被告,其实并非乔丹体育,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只是作为法律中的“第三人”出现。
在各方当事人做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陶凯元宣布庭审结束,并表示因庭审时间有限,各方可在庭审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迈克尔·乔丹:乔丹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及其对应的拼音容易联想到乔丹,并且基于这种联想,误以为相关商品得到了迈克尔·乔丹本人的许可,或有其他特定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不存在共存的可能,根据商标法规定,本案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认为第三人乔丹公司从2000年就申请注册了乔丹商标,但2012年迈克尔·乔丹才提出异议。无论再审申请人是知晓商标注册,还是不知晓,但十多年间,第三人已长期使用商标,并产生一定的知名度。此外,第三人的大量商标获准注册已超过五年,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迈克尔·乔丹已不能对这些商标注册以姓名权主张提出争议。
乔丹公司:依法申请注册,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注册并无明显恶意,而且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量使用“乔丹”经营业务并取得巨大成就,建立稳定商业群体。乔丹公司认为,在近30年时间里,当其开发出卓有成效的成熟中国市场之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出来拥抱这样的品牌,阻碍其合法商标申请注册,正是乔丹公司的成功激发迈克尔·乔丹注意到乔丹的市场价值。
争议焦点 1
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中包括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迈克尔·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迈克尔·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4个具体问题。
争议焦点 2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其中包括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等4个具体问题。
乔丹体育欲上市被盖大帽
早在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就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申请,按计划该公司将于去年3月底前正式挂牌上市,并有望成为第一家登陆A股市场的体育用品企业。
然而,就在当时的“节骨眼”上,“飞人”乔丹给这个预计发行股数1.13亿股,融资10.64亿元的“中国名牌产品”盖了一个结结实实的大帽,乔丹体育至今无法上市。
案情回顾
迈克尔·乔丹一审二审均败诉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作出后,迈克尔·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