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3月11日电 (记者 申冉)“33名购买物平均超过20件的购买人,提起了1800件消费者维权诉讼案”。“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该院的统计,2015年全年,“职业打假人”提起的维权诉讼占了全部案件的近六成。随着不断的“学习”,甚至出现“术业有专攻”,这些“职业打假人”分领域进行维权,越来越”专业”。
据南京市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邓玲介绍,目前,司法部门已经发现,一些“消费者”的维权诉讼是一种商业化维权行为。“我们发现,他们在商业化维权的过程中甚至还初步形成了各自的专业领域,如有的人主要针对的是服饰类商品面料成分、含量不符的问题,有的人主要针对的是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问题,有的人主要针对食品营养标签的标注问题。”
邓玲告诉记者,目前,针对这类“职业打假人”,司法部门基本持适度宽容态度。“这是由于其维权行为客观上促使市场主体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此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一致。因此,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经营秩序之间寻求平衡,那就是在审理案件时,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出发去理解和适用法律。”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55条增加赔偿条款就是希望通过增加经济利益来鼓励消费者进行维权,间接达到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但我们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有的案件中,消费者一张购物小票上有几十件商品,他就按照一件商品提起一个诉讼,一下子提起几十件诉讼,每件主张500元。对这种情况,法院就会认定这几十件商品实际上只有一次购买行为,如果欺诈成立的话,也只能按小票金额的三倍来判决。再比如,一张小票拆分开来诉讼行不通后,那有的消费者在结账的时候,就让收银员按单件商品分别结算,一下子结算出好几张购物小票,然后持小票分别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购买的时间、商品的类别,收银的区域等因素,仍然会将之认定为是一次购买行为。”邓玲表示,法院支持消费者正当的维权,但是会遏制消费者投机取巧式的维权。
邓玲呼吁,“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希望审理到更多的针对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存在安全隐患、食品中有害成分超标等问题进行的维权案件,而不是仅仅针对产品标签规范不规范来维权。当前我国的消费市场上,假货、山寨货还是不少,希望消费者、诚信的经营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都能共同努力,净化市场,营造健康繁荣的市场环境。这才是我们共同的目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