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面对面 | 全国政协委员杨洋:完善离婚纠纷康复与辅具费用认定规则 守护残疾子女成长权益

发稿时间:2026-03-10 18:31:00 作者:安俐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安俐)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应成为父母抚养义务的终止,尤其是对于残疾子女而言,康复费用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其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全国政协委员杨洋关注到离婚纠纷中康复与辅具费用认定的司法实践痛点,提出完善相关认定规则、加强典型案例宣传的建议,旨在通过制度完善,切实保障离婚案件中抚养残疾子女一方及残疾子女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在离婚纠纷审理实践中,康复费用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争议愈发突出,这两类费用直接关系到抚养残疾子女一方的基本生存,更影响着残疾子女的康复进程与成长轨迹。

  然而当前,相关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仍存在诸多短板。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虽明确了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但并未对康复与辅具费用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对于抚养残疾子女一方的经济帮助,仅原则性规定 “适当帮助”,却未明确两类费用是否纳入帮助范围、计算依据为何;对于残疾子女的抚养,也未清晰界定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等康复费用是否属于 “必要抚养费”,导致离婚协议未约定时争议频发。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两类费用的规定,未结合离婚纠纷的人身依附性、财产关联性作出适配调整,“普通适用器具”“必要康复费” 等表述在婚姻家庭场景中缺乏具体释义,让司法裁判缺乏明确指引。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更是直接影响着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杨洋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举证与执行困难、覆盖范围不全面三大突出问题。在认定标准上,同类型案件裁判尺度差异较大,如部分法院将孤独症儿童康复费认定为必要医疗费予以分担,而部分案件中类似费用因“协议未约定”被驳回,残疾一方辅具更换周期、康复疗程长度的认定也无统一标准。举证环节,抚养残疾子女一方往往因需全身心照顾子女、法律知识匮乏,未能留存完整的医疗记录、辅具配置意见等关键证据,导致“生活困难”与费用必要性难以被认定;执行环节,部分另一方当事人以“共同财产已分割”为由拒绝支付费用,即便法院作出支持判决,也常面临执行到位难的问题。同时,现有规则既未明确离婚后新增康复需求的费用承担方式,也未区分“子女先天疾病康复”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让弱势方的权益保障存在明显缺口。

  从社会需求来看,康复与辅具费用是离婚案件中弱势群体的核心保障。抚养残疾子女的一方,多因陪同子女康复治疗失去稳定收入来源,经济本就处于弱势;而对于孤独症、发育迟缓等疾病的未成年子女,6 岁前是最佳康复期,及时的康复费用支持直接决定其预后与成长轨迹,残疾辅助器具更是其实现功能康复、融入生活的关键。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积累了浙江湖州孤独症儿童离婚后康复费分担案、江苏徐州残疾方离婚经济帮助案等诸多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亟需通过制度固化与宣传推广,实现 “同案同判”,让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关怀落到实处。

  为破解离婚纠纷中两类费用的认定困境,杨洋提出了四项具体建议,从制度完善、机制保障、宣传推广、多方衔接等方面构建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

  首先,细化司法解释中的认定规则,明确两类费用的核心适用场景。将残疾子女的康复费、辅具费直接纳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经济帮助”的司法解释范围,清晰界定“必要康复费”包含功能训练、康复评估等实际支出;同时明确未成年残疾子女的康复费和辅具费属于“必要抚养费”,即便离婚协议中未作约定,子女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主张费用分担,从法律层面明确费用性质,消除裁判争议。

  其次,完善举证与支付保障机制,降低维权难度、强化履行约束力。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主张费用一方提交残疾证、医疗诊断书、康复机构资质证明、辅具配置意见等材料,对方若否认则需承担反驳举证责任;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应依申请调查收集对方收入、财产等证据,切实降低其举证难度。在支付方式上,参照定期金给付规则,对高额、长期的康复与辅具费用,允许判决分期支付并要求提供担保;同时将费用支付情况纳入离婚财产分割与抚养权判定的考量因素,让履行义务与相关权益挂钩,强化当事人的支付意愿。

  再者,加强典型案例的筛选与宣传,推动裁判尺度统一、减少纠纷诉源。专门筛选未成年子女康复费和辅具费主张的典型案件,通过案例界定必要抚养费的延伸范围,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参考;组织法院系统、婚姻家事律师开展专题学习,统一司法办案与法律服务的标准;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两类费用的承担方式,从源头减少纠纷的发生。

  最后,健全多维度衔接机制,构建司法保障与社会救助的联动体系。推动相关司法解释与《残疾人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衔接,形成法律制度的合力;明确离婚纠纷中两类费用与民政救助、法律援助的衔接路径,为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协调民政部门将抚养残疾子女的一方纳入临时救助范围,通过社会救助弥补司法执行的缺口,让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杨洋表示,完善离婚纠纷中康复与辅具费用的认定规则,不仅是推动司法公正、实现“同案同判”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残疾子女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通过制度完善与多方联动,让抚养残疾子女的一方不再独自承受经济与精力的双重压力,让残疾子女能够及时获得康复治疗与辅具支持,才能真正守护好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成长与生存权益,让法律成为他们最坚实的后盾。

责任编辑:孙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