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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长解读“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

发稿时间:2019-04-09 11:31: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综合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新华网 郭小天 摄)

  4月9日10时,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对《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作说明。

  杜航伟说,《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1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是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据此,《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

  三是规定了“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对此,《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

  四是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意见》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

  此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杜航伟对“软暴力”犯罪的认定作了更详细的补充。他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软暴力”的叫法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也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等。我们经常能够从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或者从一些案例里面看到,这是我们列举的“软暴力”的犯罪手法。

  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我们这次制定的《意见》中,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刚才讲到的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责任编辑:海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