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 张博 通讯员 秦文柏)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交通事故身亡后单位未支付工伤赔偿,2017年8月,朝阳区社保中心依法先行赔付,并出具追偿书向用人单位北京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追偿。因不服《追偿书》及行政复议的结果,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记者今天获悉,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追偿及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日前,43.6万余元已退回社保基金,至此北京市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全额追偿到位。
45岁的王先生是北京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服装生产部的负责人。2010年6月6日,他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一同驾车赴外地考察、联系服装加工业务。回京途中,马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烧伤死亡。王先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公司未给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王先生的亲属始终未能获得工伤赔偿。此后,王先生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经终审判决确定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应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元,并按照756.18元/月的标准支付王先生之子自2010年7月起至18岁期间的抚恤金。判决生效后,因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始终未支付上述钱款。
2017年4月,王先生的亲属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经催告无果后,2017年8月15日,朝阳区社保中心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元、王先生之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92687.88元,共计436187.88元先行支付给王先生的亲属。
因不服《追偿书》和《决定书》,2018年1月,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追偿书》和《决定书》。该公司认为,王某的家人已就交通事故从该公司处获赔人身损害赔偿755378.25元,朝阳区社保中心在此基础上仍向王某家人支付社保待遇,造成重复赔偿,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偿书》,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既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有力维护和管理,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强化。
在王先生亲属已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仍作出了判令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判决。因此,《追偿书》是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效力的尊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无判断是否应扣除相应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该公司的主张,是对生效文书的质疑,并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审核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不予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朱军巍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先行支付义务后,即取得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为维护社保基金的合法使用,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价值,不放纵不履行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义务的违法行为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既是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不得随意放弃。”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43.6万余元全额退回社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