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朝阳法院供图
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李晗 通讯员 秦文柏) 2017年10月,两岁八个月的小明(化名)在北京某早教机构内,因上课迟到奔向教室途中撞到60岁的马女士,导致马女士手中的热水杯倾洒造成头额、面颈烫伤。小明将马女士及早教机构诉至法院,索赔16.7万余元,并要求早教机构赔礼道歉。8月23日上午九时,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明、马女士、早教机构各承担40%、40%及20%的责任,判决马女士赔偿小明10844元。
2016年12月26日,小明的母亲李女士与北京市七田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田真公司)签订了《课程协议书》,购买了七田真公司168节早教中文班课程。此后,每周日16:15,小明都到七田真公司位于双井富力广场的店面上课。
2017年10月8日16时23分,小明在母亲李女士陪伴下来七田真公司上课。因迟到小明一路小跑,奔向教室。在教室门外走廊,小明从左后方撞到了另一学员家长马女士。马女士当时刚刚使用一次性纸杯,从七田真公司教学区饮水机取了一杯热水,穿过前台、换鞋区、儿童活动区走到教室门外。双方碰撞后,李女士手中的热水倾洒,造成小明头额及面颈部烫伤。
事发后,马女士的女儿及七田真公司的员工陪同小明父母,将小明先后送往积水潭医院烧伤科急诊以及北京和睦家医院治疗。马女士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2065.58元。
此后,七田真公司提出给付1万元慰问金、赠送10节早教课和一套点读笔的解决方案,小明的父亲予以接受,并表示就此与七田真公司了结此事。10月24日,七田真公司履行了上述补偿方案。
小明诉称,虽经多家医院救治,自己仍在额头、右眼部位留下疤痕。马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七田真公司作为早教机构,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小明在该公司学习期间受伤,该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小明要求七田真公司和马女士连带赔偿医疗费、整容治疗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7709.58元;同时,要求七田真公司在官网首页及各门店连续七天公开赔礼道歉。
马女士辩称小明受伤源于自身过错及家长未尽监护责任,自己对小明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马女士认为小明索赔数额不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和睦家医院费用过高,相关诊疗属于过渡治疗;整容治疗尚未发生,且具有不确定性,不同意赔偿;营养费、护理费没有医嘱及支付凭证,交通费未提供票据,不同意赔偿;律师费并非必须支出,伤情不足以产生精神伤害,不同意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田真公司辩称,该公司对烫伤事故的发生表示遗憾,并对小明及其家人表示同情和慰问。但是,公司对小明没有管理义务,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我公司课程均需家长全程陪同,不存在监护权临时转移。课程协议明确约定,监护人具有看管儿童的责任,我公司员工不代为履行监护职责。我公司与马女士并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事发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协助处理,引导小明用冷水及时进行了冷敷处理。尽管当时从外观看,小明并未造成严重损害,但我公司还是本着负责的态度,陪同前往就医。积水潭医院诊断小明的烫伤并无大碍。事后公司还主动联系小明父母,提供另一方家长联系方式,协助事故处理。我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得到小明父亲认可,双方争议已经了结。小明主张的整容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任何依据,医疗费超出合理范围。综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除提供了《课程协议书》、事发录像、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外,小明的家人还提供了小明头额等部位的照片,用以证明烫伤留下的疤痕;七田真公司提交一段视频,用以证明中心设有禁止在教学区域饮食、喝水的永久性标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课程协议书》明确课程需成年人陪同,监护人负有看管责任,七田真公司不代为履行监护责任;迟到超过五分钟将被拒绝进入教室。
马女士接完热水从自助饮水区行经教学区前台、换鞋区、儿童活动区到教室外走廊的过程,七田真公司工作人员未进行安全提示。
根据视频监控录像,事发时小明的母亲在其身后一定距离,该距离并非伸手可及的安全控制范围。
2018年7月,小明亲自到庭,经现场体表观察,小明额头已无照片显示的疤痕。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点系早教机构教学区教室门外走廊,到该机构上课的学员大多为学龄前儿童,活泼好动是其天性。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陪伴孩子到机构上课的幼儿家长,有能力且应当注意到自己手持无杯盖热水,在随时可能出现天性活泼好动、行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幼儿活动场所,会发生倾洒而致人烫伤的危险。但马女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了危险结果发生,最终不幸使小明烫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七田真公司作为知名早教机构,属于教育培训机构的一种。其为学员及家长提供热水的同时应负有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马女士手持热水从自助饮水区穿行至教学区,七田真公司未对其进行提醒或劝阻,即使其确有相关标识,但仍不能视为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马女士与七田真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意思联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监护职责不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或培训而当然发生转移。本案中,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全部监护职责。小明参加早教课程迟到,一路小跑自行撞上马女士,导致热水倾洒;且其母李女士与小明有一定的距离,难以防控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小明及其监护人亦应负有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案情及马女士、七田真公司事后的积极处理态度,酌定小明的损失由马女士、七田真公司分别承担40%、20%,小明自行承担40%。
关于赔偿问题,七田真公司已经与小明的监护人达成有效的口头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小明再向七田真公司主张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赔礼道歉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马女士和七田真公司不具有侵害人格的故意,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马女士赔偿小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44元,同时判决驳回了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前期马女士已支付的医疗费2065.58元从中抵扣。
今天(8月23日)上午,小明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庭,马女士、七田真公司各委托律师出庭。宣判后,各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