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4日电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年近七旬的李女士在电影散场时被影院出口处的地面凸起物绊倒,当场摔断一颗门牙。为此,李女士将影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1500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影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及交通费7000元。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7年3月18日,她在影院观看电影。由于该影院出口处私设线路导致地面不平,她在电影散场时于出口处被绊倒,一颗门牙折断掉落。影院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为观众提供安全的观影场所,而其在原本平坦的地面违规布线,导致地面凸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影院辩称,绊倒李女士的地面凸起并非私设的线路,是为遮盖楼宇伸缩缝而加设的缓冲带。影院已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已通过张贴警示条、广播注意事项的方式对缓冲带进行了提示。而李女士本人行动不便,其陪同家属照顾不周,是其摔伤的主要原因,影院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发时,影院为遮蔽出口处的伸缩缝铺设了钢板和缓冲板,从而使出口处地面形成一条较为明显的凸起带。事发后,影院以较低的成本改善了伸缩缝遮蔽方式、避免了出口处的地面凸起。考虑到影院经营中易出现人员聚集,谨慎、勤勉之管理者应在合理限度内消除通行障碍,影院铺设钢板、缓冲板以遮蔽伸缩缝的做法虽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相比其事发后采取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围内的替代性措施而言,原先做法应属不合理地增加了安全隐患。就上述安全隐患,虽有证据显示影院通过在凸起部位张贴警示条进行了提示,但公共场所的出口处通常有一定地面界限和标识,结合事发时李女士的儿子亦曾被凸起物绊到的情节可知,上述警示条的张贴尚不足以引起行人的充分注意,故应认定影院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涉案凸起物体积较小,对行人通行的影响不大,而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身腿脚不便且已看到警示条的情况下未能谨慎通行,亦存在一定过失,应自担相应责任。故法院结合案情,法院判定影院应就李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