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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铁站猥亵女童案 律师:不论收养关系是否合法不影响最终判决

发稿时间:2017-08-16 19:02: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作者:吴阳 张凡 范利媛

  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16日电(记者吴阳 实习记者 张凡 范利媛)8月12日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备受关注。15日,据警方调查,被猥亵的女童系嫌疑人段某某的养妹。随即,“猥亵女童男子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收养女童的家庭是否尽到监护责任?”成为网友争议的焦点。对此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
  猥亵女童者可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张新年称,“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嫌犯在火车站这种公共场合旁若无人地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其猥亵的对象经权威部门核实尚不满十四周岁,符合刑法意义上儿童的定义,故可进一步明确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嫌犯已经1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可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从重处罚” 。
  不论收养关系是否合法 不影响最终判决
  张新年表示,“根据《收养法》规定,如果不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公安机关披露,嫌犯是受害女童所在家庭的哥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又不能得到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则为非法收养,自始无效,无须经过法院判决确认。然而不管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对嫌犯所实施的猥亵行为的依法处理。
  送养人可解除收养关系 剥夺收养人的监护权
  针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张新年表示,可以剥夺其养父母的监护权,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非合法收养 则涉嫌拐卖儿童罪
  张新年告诉记者,如果受害女童是买来的,是不合法收养,则收养行为应属无效,该家庭户主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未经履行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但是如果不符合司法解释所承认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就是不合法的。
  张新年表示,民间收养一直存在,颇为普遍,甚至挽救了很多弃婴的生命,功德很大,因此建议,随着社会进步,不受监管的粗放式收养越来越不合时宜,要尽可能地依据《收养法》纳入法治轨道。

责任编辑:李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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