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杜志浩等人在接待室内侮辱、殴打苏银霞母子的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经审理查明:(4月14日)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志浩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被苏银霞打掉。杜志浩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7分,公司员工刘付昌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
综上,不准确的表述部分有:
11名催债人员对苏银霞母子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不实。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等9名讨债者进入接待室后,仅是杜志浩一人辱骂于欢、苏银霞,像唤狗一样喊“欢欢”,且实施了裸露下体、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拍打于欢面颊等行为,持续的时间从21时53分至22时17分,不超过24分钟,其他讨债人员没有实施辱骂、拍打于欢或苏银霞面部的行为。
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的事实不实。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站在茶几旁边,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于欢、张立平、马金栋等人左右转动身体,距离苏银霞的右胳膊约三十公分左右。接着在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并无证据证实杜志浩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且与当事人苏银霞关于“我坐在东边北侧单人沙发,于欢坐在东边南侧单人沙发,张立平、马金栋坐在西边长沙发上。杜志浩站在茶几北边脱裤子露下体对着南边,没有直接对着我,但杜志浩距离我的右胳膊很近,也就三十公分左右。杜志浩露出生殖器时,我把脸扭向南边,不搭理他。经杜志浩旁边的人劝说,杜志浩提上裤子”的证言相矛盾。
杜志浩让于欢喊他爹的事实不准确。在案证据证实,讨债者李忠和杜志浩曾让于欢喊叔叔,该事实有于欢供述和苏银霞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无证据证实杜志浩让于欢喊爹。
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的事实不准确。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放到苏银霞的鼻子处让其闻,被苏银霞打掉,并未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不准确。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并无证据证实将烟头弹在苏银霞的胸口,且当事人苏银霞证实她当时穿着皮衣,杜志浩将烟头扔到她左胸前衣服上。
关于民警处警的相关事实
网上的具体内容: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看到3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经审理查明: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期间,于欢和讨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即使4人被于欢捅刺后,杜志浩一方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于欢的姑母于秀荣证明,在民警闻声返回接待室时,其跟着走到大厅前台阶处,见对方一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
综上,网上报道关于“于秀荣证实看到3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该证言不仅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与执法记录视频、源大公司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予盾。在案的执法记录视频、源大公司监控视频、通话记录以及朱秀明、徐宗印、辅警郭起志、宋长冉的证言证实,朱秀明警告双方不能打架后即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并给值班民警徐宗印打电话通报警情,让徐宗印到源大公司。警车到达现场后未熄火,在停靠位置未移动。民警朱秀明及辅警郭起志在车上商量40秒后,二人下车走到警车左侧,接着于秀荣走到警车左侧,没有发现于秀荣有拦车行为。于欢的供述、苏银霞的证言以及讨债方多名证人证言亦均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问谁报警,苏银霞回答可能是厂里的工人,并均称民警离开接待室是到院中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
杜志浩受伤后就医的相关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于秀荣的老伴说,事发后他曾去医院打听,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
经审理查明:杜志浩等4人受伤后,分别被杜建岗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志浩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因急于抢救杜志浩等人,杜建岗开车撞断医院大门口道闸挡杆,直接开到急救科门口,并找医生进行抢救。杜志浩等人并没有与门卫发生争执,也没有因为杜建岗撞断挡杆而延误医生对杜志浩进行抢救。上述事实有杜建岗、张书森、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杜志浩的医生李广振、赵海宽等证言、冠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关于“杜志浩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的表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尖刀属性、来源的相关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4人被捅伤。
经审理查明:杜志浩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杜志浩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志浩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学贺、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
判决书写道: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未认定作案尖刀系管制刀具,来源未能查清的意见,经查,根据外观特征认定本案的作案工具为尖刀,并无不当;只有被害人郭彦刚一人陈述于欢从身上拿出尖刀,该陈述与在场的其他被害人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不符,且该尖刀是否为于欢事前准备,不影响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
就这些事实部分网上表述不够准确的内容,《法制日报》记者在旁听后也采访了相关人士,他们对记者说,细心的读者只要一对比,都会发现法庭调查内容与相关报道有出入,不可否认,于欢辱母案中的很多描述或者关键词比如“辱母、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对方、弹烟灰到胸口”等都会某种程度上刺激读者的神经,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撩拨人们灵魂深处最柔软的那部分,也正因为此,该案能迅速得到回应,舆论发酵。
该人士同时告诉记者,即便事实部分有出入,该案剧情却无法翻转,因为毕竟报道中出现的辱母情节在法庭调查中得到了证实。这也是判决书中提到“只有被害人郭彦刚一人陈述于欢从身上拿出尖刀,且该尖刀是否为于欢事前准备,不影响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的缘由,因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于欢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除了舆论引导、专家学者、律师、全社会积极参与外,也与一审办案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不规范、不全面,裁判认定事实不全面,说理不透彻等有关。
把案件放在聚光灯下,不是坏事,在舆论面前,只有事实和法律才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尊重事实也是媒体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和追求。媒体、舆论和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永远是一致的,都是探寻事实真相,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追求法治的梦想,这种目标的共同性和一致性,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就是一种信仰的力量,不分职业与行业,无论遇到什么阻碍,都不会阻止人们前行的道路。愿我们用《冈仁波齐》那句话共勉,“山就在那儿,山会等着,我们心灵的朝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