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些落马官员就因此获罪。比如,今年1月,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英华被立案审查,其涉及问题就包括“为谋个人职务晋升诬告他人”。
福建省漳平市原人大常委会党员干部朱世民也涉及这个问题。据了解,只是为了寻机报复,他在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收集了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原所征所谓“贪腐”问题,拉拢唆使不明真相者签名,搞“联名告状”,接连到上级人大常委会、纪委以及信访局等单位上访,还找人将反映原所征所谓“贪腐”问题的举报信带到香港发布在网上。当然,朱世民最后也因此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

诬告现象并非个案。据资料显示,2015年,广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4898件,为10766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是纪检和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既要高压反腐、强力打虎,同时也要拨散迷雾,不能让一些妄图诬告他人的违纪者“钻了空子”。
为避免因举报失实招致冤案、错案,就要从制度上加以预防,以公平、公正为基准,建立起妥善处置错告、诬告的法律机制。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有针对性的办法来遏止“诬告现象”。比如,2016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其中还专门强调: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