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倡导社会文明风尚,展现城市良好精神风貌,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严禁乱扔乱倒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商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清洁、包绿化完好、包门前秩序责任制;任何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随意排放污水,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二、加强交通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交通标线、标识及交通信号灯指示规范通行,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得随意占路停放车辆;严厉打击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拉人载客行为;鼓励市民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者步行,做到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环保出行。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乱摆乱卖
加强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做到摊点归位、文明经营、有序经营、规范经营,杜绝市场外溢;严禁露天烧烤;严禁非法占用城市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四、强力整治城市“牛皮癣”,严禁乱挂乱贴
依法严厉整治乱涂画、乱张贴、乱吊挂等不文明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严禁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所有商业广告牌匾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加强社区环境治理,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社区居民应当自觉爱护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严禁乱堆乱放,严禁乱圈乱占,严禁摆摊设点,严禁饲养家禽,严禁违法张贴广告,严禁私搭乱建。应当坚决抵制发生在身边的不文明行为,以个人文明一小步,推动社会文明一大步,共同携手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共享的社区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加油、鼓劲、助威,营造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当主动制止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各行政主管单位和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将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