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号)精神,结合法治江西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规定要求,切实担负起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把法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形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赣发[2014]6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赣发[2014]24号)精神,紧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任务,奋力推进法治江西建设,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权、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法治江西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本单位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法治江西建设主要职责时要做到: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本单位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地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每半年听取1次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做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充分发挥本单位法规部门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前,严格实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四)支持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履行职能、行使法定权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五)把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的能力,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配强配齐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健全法治工作机构,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坚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第七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法治江西建设主要职责时要做到:
(一)加强对本地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半年听取1次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不得法外设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进综合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落实,认真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八条 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每年不少于2次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
第九条 上级党委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考评优秀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表扬,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考评结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导致本地本单位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事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法治江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