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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发稿时间:2017-05-10 00:10: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汤琪 中国青年网

  中新网北京5月10日电(汤琪)何为“公民个人信息”?怎样算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

图为发布会现场。汤琪 摄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在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

  具体来说,这份《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资料图:广东茂名警方打掉一涉5省12市的电诈犯罪团伙。黄海樱 摄

  何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三条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提供”的认定

  发布会上,颜茂昆表示,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颜茂昆称,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基于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关于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

  基于此,《解释》第三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原标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李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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