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某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记账时误将王某的农用三轮车重量记错造成算账错误,从而多支付了王某大蒜款一万多元。合作社经多次讨要无果,无奈将王某告上法庭。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案,判决王某返还合作社11300元。 通讯员张吉强记者杨紫慧
会计马虎,合作社丢了一吨大蒜钱
2016年8月19日,王某驾驶载有大蒜的农用三轮车来到合作社出售大蒜。按照惯常做法,王某先与合作社工作人员张某根据大蒜的质量协商好价格,价格定为5.65元/市斤;然后王某与张某到附近地磅过磅称重。经称量,三轮车与大蒜的总重为3120公斤,双方记录下车货总重;然后王某再到合作社经营场所卸蒜,卸完大蒜后两人再去称量三轮车重量,这样将两次称量结果相减计算出大蒜净重。在称量三轮车重量时,三轮车重量应为1550公斤,张某错误记录为550公斤,少记了1000公斤。最终,张某向王某支付大蒜款29040元,其中多支付给王某11300元。
当天下午,张某算总账时发现收到的蒜与支出的款不符,急忙翻看账簿并回放监控录像,终于找到了根源,原来是收购王某的大蒜时多支付了11300元钱。
卖蒜人拒不承认多收钱
事发后,张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建议张某到法庭处理。张某先找过磅员找过秤记录未果,再找王某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调解。但王某不承认多收到钱并拒绝返还。最终张某以合作社的名义将王某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玉皇庙法庭。
此案由玉皇庙法庭的张法官承办。经法庭播放监控录像可以显示卸蒜及蒜款交付的全部过程。王某卸蒜时将三轮车载有的共63网袋大蒜卸在合作社场地;张某交付大蒜款时先把两沓未开封的钱交付给王某,王某自认这两沓钱是20000元,王某又清点了部分非成沓现金; 王某亦自认三轮车自重约1500公斤。针对张某提供的监控录像及账簿,王某在法庭上反驳称,监控录像无法反映出大蒜的重量,当时的大蒜价格也无从得知,当时清点的零钱具体数目忘记了;账簿是张某自行书写,对该账簿不予认可。
法官下村入户问蒜钱
法庭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张法官下村入户,向蒜农调查8月中旬一网袋红蒜的重量大约多少市斤,并调查8月份的蒜价是多少。经走访五户蒜农并制作调查笔录,得出的结论是:8月中旬的红蒜已较为干燥,每网袋红蒜重量约为60市斤;8月份的红蒜价格在5.3元/市斤到5.9元/市斤不等。
最终法庭认为,张某发现账目错误后首先到赵某处调取称量记录,后来又找村支书调解,后又到派出所报案,最终诉至法院,张某的行为能够一以贯之,构成完整行为链条,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另外,张某提供的账目并未见涂改或伪造痕迹,较为客观真实。法庭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最终认定王某存在不当得利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庭遂依法判决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1300元。
宣判后,王某并未上诉,本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