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青年之声|青春励志|青年电视|中青看点|教育|文化|军事|体育|财经|娱乐|第一书记网|地方|游戏|汽车
两高:在货币上宣扬邪教超过500张 最高可判7年

发稿时间:2017-01-26 00:08:00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制作、传播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等邪教宣传品一千份(张)以上的,等等。

  以下为《解释》全文: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原标题:两高:在货币上宣扬邪教超过500张 最高可判7年
责任编辑:孙钊
返回首页>>Loading...
首页 |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尾页 
最新推荐
时搜热点
热点推荐

扫描二维码进入

“青年之声”移动版

扫描二维码进入

中国青年网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进入

"畅想星声"全国大学生

网络歌唱大赛

x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人才招聘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Youth.cn. 请发送qnb至10658000 订阅手机青年报

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 京|ICP备11020872号-17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