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
点 辩护意见 法院均予驳回
在此前的庭审中,辩护人曾提出李斯达具有自首情节、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辩护意见,因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昨天法庭也对此进行了回应。
1 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斯达到案具有被动性。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对于主动交代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但在本案中警方根据线索,已将李斯达列为重大嫌疑对象,因此侦察活动已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此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现场等待并供认犯罪的视为自动投案。但在本案中,李斯达被抓获的地点非案发现场,而是其潜逃后入住的酒店客房。
综上,根据在案证据,因李斯达非主动投案,故辩护人所提李斯达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 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经查,在案有经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意见书表明李斯达无精神病,实施犯罪行为时无精神性症状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对于辩护人所提,李斯达在作案时不是完全刑事责任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要求法庭重新对李斯达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法院也一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