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
意见规定11类37项惩戒措施
意见提出,到2018年,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与信息的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
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意见规定,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名单的纳入制度,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明确风险提示与救济、失信名单退出、惩戒措施解除以及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明确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联合惩戒“老赖”都有哪些招?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发行债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任职资格限制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