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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首推规定与机制

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

发稿时间:2016-03-04 13:28:42 来源: 中国法院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在审判中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是保护当事人诉讼利益得以实现,促进审判调解工作,破解执行难,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方式。2月25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市范围内首次推出《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相关工作机制,有效破解跨区划“执行难”等问题。

  《规定》一共二十条,旨在规范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中院吴在存院长表示,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这一新的担保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判决后的有效执行,使财产得以保全,满足及时执行兑现权利的现实需求。

  据该院院长吴在存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中担保门槛过高、方式局限单一,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型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因此,在诉讼保全中提供财产担保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成为了一项“成本高昂”的制度,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有了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此次四中院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这一方式可谓创新举措,是对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扩展和丰富,结合立保同步的实施,不仅使“老赖”没有机会转移资产,而且有利于促进调解、化解纠纷。同时,随着诉讼中当事人财产标的物分布跨区划的特点,案件在执行阶段常常面临外埠被诉当事人财产隐匿转移难以查寻的问题,因此财产权益人选择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在起诉之初就申请先行保全被诉当事人财产,有利于有效破解跨区划“执行难”。

  记者了解到,北京四中院此次一并发布的四个案例中保全标的额均在三千万元以上,皆是基于当事人申请,法院通过对保险公司资信、险种向保监会报备的审核,以及具体保险条款、担保函的审查,及时审查同意了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责任险方式提供担保,并在第一时间快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案件全部顺利地进入了调解和审判阶段,为后续审判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罗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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