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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现行税种开征多以国务院名义颁布?
税收来源于公民的私产,由私产转换成国家财产,必须经过合法的途径。征税权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并制定相关的法律。但我们在日常所看到的税种开征,往往都是以国务院名义颁布,有时甚至是由国务院组成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签上报国务院颁布实施。
目前,在中国的18个税种里,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其余大部分均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
我国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授权。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第二年,全国人大又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政府部门在税收事务上的决定权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来自这两个授权,其中1984年的授权于2009年废止。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授权立法已显得“不合时宜”。专家普遍认为,过量、不当、失范的税收授权立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导致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延缓了财税法治的进程,比如易形成“部门立法”的弊端。除在法理上面临的困境之外,也使得税负水平在多年来一直引发社会各界的热烈议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