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日电(人民政协网记者 林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要不要征税?2013年以来,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纷扰不休。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启仪对25个省(直辖市)37个城市的部分公立医院进行调研,并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明确免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的各项税收。
通过调研,王启仪了解到,哈尔滨、贵阳、乌鲁木齐、郑州、广州等地方税务局曾向公立医院就医疗服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公立医院与地方税务局纠缠数月后不了了之。“这种现象反映出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定位不清晰,法律法规的制定、衔接、执行各环节不够严谨;既浪费了行政成本,又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引发医疗行业的思想混乱,徒增医疗机构运营管理困惑。”王启仪说。
而导致这一混乱的原因是,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之前的相关文件废止或部分废止,而各地各部门对相关法规、文件的理解不一,导致执行上出现偏差。事实上,各地公立医院的做法也存在差异:有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有的完全不申报;有的将医疗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均作为应税收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有的将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其他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医疗服务是刚性需求,因而价格调节作用很小,如果对非营利医疗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最终会推高医疗费用,增加患者的负担;在医改的推进中,一方面对公立医院增加财政投入,另一方面对医院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因此,王启仪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将公立医院、非营利民营医院的医疗收入(包括救护车收入)定为免税收入,各有关部门应对不同时期下发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制定出细则。此外,公立医院、非营利民营医院的非医疗收入结余如果是用于弥补医疗亏损,用于医疗设备、非经营性房屋的购置、维护的,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