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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谈呼格案追责:严厉追责会使得司法队伍不稳

发稿时间:2016-02-02 16:25:00 来源: 财新网 作者:单玉晓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认为酿成冤案的司法人员本人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还应该追究批准案件的领导人员责任,避免冤案最根本的是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呼吁检讨“有罪推定”

  备受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被冤杀案追责结果,在2015年腊月二十三,即民间俗称的“小年”凌晨姗姗来迟。据内蒙古法院网消息,今日(2016年2月1日)凌晨,内蒙古公布了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处理结果。

  财新记者发现,在这份27人追责名单中,除呼格案专案组组长、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余无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仅有行政记大过及不同程度的党内处分,无降级、撤职、开除等较重处分。

  “我一再强调,现在的冤案多是在有罪推定的情况下形成的,这是必须改变也是目前正在改变的。我认为我们应该对过去发生的这些有罪推定的情况认真作出检查。但是现在的政法机关还没有能力来对这些毒瘤开刀,这是很危险的。”结合呼格案追责结果及中国冤案追责现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今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过去没有责任追究制度,拿现在的责任追究制度来追究20年前的错案责任“是可以的,但从某种角度看,不是很合适。”

  江平认为,此次追责的合理之处在于,酿成冤案的司法人员本人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允许这种人命关天的枉法裁判。”

  财新记者注意到,呼格案追责的27人中,职级较高的有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时任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长文达,时任呼和浩特中院院长张凤仪,但三人均受不同程度的党内处分。据了解,王智后来升任内蒙古公安厅党委委员、巡视员,现已退休。

  江平所指的不合适之处,一方面在于虽然被追究责任者不在少数,不能仅有具体办案人员承担责任,应该追究批准案件的相关人员责任。另一方面,如果采取更严厉的追责措施,对参与制造冤假错案的人给予刑事处分,这会引起案件具体承办者的不满,也会使得司法队伍不稳定。

  江平向财新记者坦陈,“一个实际的问题是,当年批准案件的人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还是严格判断,出了问题,这些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是制度上很大的缺陷。”

  “中国过去在处理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时,都有一种集体领导的制度。法官说了不算,公安部门也是要经过集体的决定,更何况有些案件中还有政法委的领导,需要层层把关。”因此江平认为,此类冤案产生一定程度上是当时不完善的制度导致的。

  过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没有任何人可以独立地对与案件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错案出现后,相关责任难以划清。江平指出,这种不独立的现象是政法界非常尖锐的问题,在制度的掩盖下,这一至今仍然没有完全解决,“有些重大的案件还需要政法委批准。”

  江平告诉财新记者:“严格说来,现在冤案的平反只是限于‘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情况,但是中国现在还有大量的冤案并非上述两种情形;长期以来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问题不解决,所谓的冤案平反只是沧海一粟,这是很遗憾的。”

  财新记者统计,此次追责涉及公检法三机关,包括12名侦查人员、七名检察人员、八名审判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曾以“代理审判员”名义出现在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的死刑判决书中的呼尔查、宫静亦在此次追责之列。而在此前的2015年6月26日,呼尔查、宫静被任命为呼和浩特市中院审委会委员,得到业务上的“升格”。此事发生在呼格案平反近半年之际,引起舆论强烈质疑。

  这份“追责”名单作用几何?内蒙古高院在通报中未说明处分依据。但财新记者了解,中国警察、法官、检察官同在公务员序列,其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虽然法检两家均制定了纪律处分规定,但处分类型及后果仍在《公务员法》框架之内。该法列举的处分类型及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其中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未被开除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受原处分影响。

  而在党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举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这意味着:除冯志明及部分退休人员外,其他被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内无法得到职务和级别的晋升;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15人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6人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两人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呼格吉勒图已经于1996年6月10日被执行枪决,这起性质为“错杀”的冤案轰动全国。

  呼格案平反后,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为呼格吉勒图撰写墓志铭,称呼格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全文如下: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责任编辑: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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