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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受贿456万元获刑十年

发稿时间:2016-01-17 14:21:00 来源: 法制晚报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原党组书记、副院长邓永辉

  原标题:受贿456万余元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原党组书记副院长被判刑

  法制晚报讯 (记者洪雪)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公司在电力设备采购等相关业务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三家公司给予的钱款及红木家具共计456万余元。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上午获悉,因检举揭发他人立功从轻处罚。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原党组书记、副院长邓永辉有期徒刑十年。

  1964年出生的邓永辉曾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2013年12月起,担任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但是仅仅上任5个多月,就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7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邓永辉于2009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泽源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北京豪义慧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山东、江苏等电力公司电力设备采购等相关业务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先后多次收受刘某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62万元、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4.7万元);为岳某代理的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揽青藏直流线路工程喷刷PRTV防污闪涂料业务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收受岳某给予的款项共计50万元;为辛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从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哈尔盖—刚察改接泉吉42km工程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收受辛某给予的款项10万元。

  庭审中,邓永辉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邓永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永辉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邓永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于邓永辉的辩护人所提邓永辉认罪、悔罪,具有坦白、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邓永辉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邓永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据了解,国网是国资委直接监管的113家央企之一,为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1亿人提供电力供应,并负责这些区域的电网规划投资与建设。2014年4月,国家审计署数百名审计人员进驻国网,对其展开审计。之后国网下属公司开始持续落马,5月初,国家电网总经理助理、华北分部主任、曾任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北京电力公司总经理朱长林遭带走调查;6月中旬,安徽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关守仲落马。7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亦发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公司原总经理马林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马林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贪污公款,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责任编辑:王家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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