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 张亚云)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网络法判解研究》编委会等单位举办“短视频版权保护司法前沿问题”线上研讨会。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朱冬参会时讨论了版权纠纷中的“连带责任”等话题。
朱冬表示,现代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解决网络侵权行为分散化等问题。他提出了自己的担心——帮助侵权下连带责任发生的场域是邻里之间的典型情境。当这样一个规则被适用到互联网平台的现代场域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面临一定的困境。比如,在连带责任的逻辑下,作为损失计算基础的直接侵权极难确定,因为直接侵权行为数量巨大,且与合法行为混杂在一起,难以区分;同时,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机制失灵——导致平台“名义上是中间责任,实质上被迫承担最终责任”。如果间接侵权人责任过重,可能会产生各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增加创作者的负担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
朱冬提出,是否有可能对间接侵权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进行一定的限制。
通过比较美国、日本等有关案例,朱冬发现国外法院处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案件时,通过适用侵权获利、合理许可费等规则,实现了间接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独立化。朱冬表示,在直接侵权人数量非常巨大、直接侵权行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从目的论限缩的角度考虑为间接侵权中的连带责任设置例外。
“哪些类型可以设置例外?一个是专利间接侵权案件,另外一个就是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件。”朱冬说道,具体操作方面,确定合理许可费时,可以直接假定平台为潜在的被许可者;法定赔偿的适用,也应将间接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间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