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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于会文:建议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发稿时间:2018-03-10 18:09: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谢东樱 实习记者 刘艺萱) 环境保护信用体系是以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提高环境监管水平为核心,搜集、评价、反映有关企业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保障能力和意愿等特征指标,督促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守信激励、诚信褒扬、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在小组会上发言。四川环保厅供图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对环保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等一系列文件,构建起省级统筹推进,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全国17个省级、60个市级、200个县级环保部门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其中江苏、四川、浙江、福建、山东、湖南、甘肃等7个省份,先后公布3.5万余家企业年度环境信用信息,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于会文表示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仍然整体不高,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暗管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失信行为仍然存在。我国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

  于会文强调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需要。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将其作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抓手,指明了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方向路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也明确要求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于会文指出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通过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开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下游采购商、消费者、投资者远离污染大户、利用不合理“环境红利”牟利的企业,让环保方面做得好的“老实人”站稳脚跟,为市场竞争提供基于环保的公平基点,给市场一个长期稳定的“绿色发展”预期。从而形成重要的市场导向,引导企业强化环境治理、加大环保投资、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推进经济结构向绿色方向加快转型,助推高质量发展。

  另外,他强调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体系的需要。通过公开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全面揭示企业环境表现,有利于为公众实施环境监督提供长期有效的路径保障,从而切实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的环境治理体系。

  关于当前环境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于会文认为第一个信用评价覆盖面过窄的问题。从全国来看,目前近一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还未正式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大多数已开展的地方评价范围仅限于国控重点企业,部分省市区仅有几百家企业参评,即使是走在全国前列的省,参评仍然没有实现污染源企业全覆盖。

  于会文认为第二个是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不一的问题。全国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起步有早有晚,有的地方早在国家四部委发布文件之前多年就开展了评价工作。为了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2013年四部委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特地明确“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继续适用。”因此,目前各地执行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信用等级标识等不尽相同。如江苏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由好到差分为绿、蓝、黄、红、黑五个等级,而四部委文件仅确定四个等级,四川实行百分制加减分法评价,山东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 12 分制评价。

  他认为第三个是信用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环境信用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的突出表现,在于信用评价的公众参与不足。由于目前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主体是环保主管部门,公众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渠道主要是向环保部门反映,环保部门再将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反映作为评价指标内容。因此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全过程中,公众及社会组织的直接参与度不够。同时,第三方评价机构发育不成熟,环保组织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另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亟待强化也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当年评价上一年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目前,各地的习惯做法是在每年上半年发布上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状况,有的迟至下半年甚至年底才发布。此时,部分企业环境信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原本存在的诸多严重违法情形已得到纠正,而有的则新近发生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刚刚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结果就出现滞后。在评价结果的运用上,有的地方把评价过程当目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不对外发布,只作为环保部门内部掌握。有的信息孤岛没有打破,众多对企业有监管权的部门不了解或不重视运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致使评价没能发挥对企业改善环境行为的推动作用。

  因此,于会文建议要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评价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重要部署,总结各地近年来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经验做法,加快制定有关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条例,实现环境信用评价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统一评价结果发布时间,改变目前各地“百花齐放”的状况,增强环境信用评价的权威性。目前在地方层面,四川、广东、重庆、河北、辽宁、安徽等省份在地方性环保法规或省委文件中,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已作出明确规定,可为国家立法作参考。

  其次,于会文指出要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评价覆盖面。将环保部每年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上一年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被处以行政和刑事处罚的企业,强制纳入评价范围,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评价。从长远看,还应将参评企业范围拓展到环评机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机构等环境服务业企业,引导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另外,他建议构建自动评价平台,强化社会联动机制。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建设贯通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用动态管理系统”,强化信用管理系统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系统、“一企一档”系统等的对接,实现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审核、报送、归集、评价、修复、发布、查询自动化,着力减少以至杜绝人为干预,确保评价过程规范和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按照政府主导、第三方评价、全社会监督的原则,构建环境信用评价全社会联动机制。环境信用评价的发展方向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和评价,其中培育有权威性的环境信用第三方评价机构是一项重要工作,这样可以释放社会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的活力,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评价结论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反映社会公众的感受。政府部门对环境信用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管理,确保其资质和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和规定程序。

  与此同时,于会文强调要落实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严格执行《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相关要求,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和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同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与财政、商务、工商、税务、安监、质监、国资、海关、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业监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企业环境信用多部门联动激励、惩戒,依法依规对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给予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让环境守信企业处处得益、环境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责任编辑:杨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