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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骞芳莉:网络虚拟财产亟待立法保护

发稿时间:2018-03-09 19:26: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9日电(人民政协报记者 林仪) 2017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4.4亿人,营收超过2011亿元,同比增长23.1%,在全社会文化娱乐产业中占比超过5%,海外收入甚至超过中国电影。在庞大的用户基数和产业基础上,网络虚拟财产广泛存在,极大便利和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与虚拟财产确权、侵权和继承相关的案件屡见不鲜。

  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指出,近几年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予以了密切的关注,成果之一就是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虽然承认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民事权利,但其本身并不等同于私有财产,无论从立法技术和现实保护的角度来看都还不够完善。另外,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发展也异常复杂。这就导致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骞芳莉说。

  骞芳莉表示,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其基本理论的研究尚未做到明确化、统一化。其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争议性最大,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这些学术界的争议就导致了司法中对于同样案件的处理方式差别很大。

  为此,骞芳莉提出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立法的议案》,建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物”的法律属性,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物权保护。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用户而非网络服务提供商。

  骞芳莉还提出,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定标准,明确价值评定的主体和程序。合理分配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严格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网络实名制的前提下,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继承的范围。”骞芳莉认为,要注重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可能导致的隐私权利。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遗产管理人地位,无主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继承。

责任编辑:杨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