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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掌握从宽幅度,让恶性犯罪得到应有惩罚

发稿时间:2021-07-09 05:18: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杨鑫宇 中国青年网

  2021年7月1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据报道,《指导意见》细化了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缓刑适用,其出台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有媒体注意到,在《指导意见》中,“两高”专门强调: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澎湃新闻 7月7日)

  在这段表述中,互为反义词的“从宽”与“从严”同时出现,体现出的是司法机关在坚持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原则的基础上,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性侵未成年人等恶性犯罪的高度重视。一方面,依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犯罪分子,都有依照其犯罪情节轻重与认罪认罚表现,得到从宽处理的可能;另一方面,对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从宽”倘若来得太过简单,不仅与公众对法治和正义的期待不符,也会影响司法机关乃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公信与权威。

  在《指导意见》出台前,曾有数起案件先后引发过社会对有关议题的讨论。其中,发生于2018年的杨光毅强奸女童致死案,是最典型的代表之一。当时,这起案件被民间称为“百香果女孩案”。案件中的受害者,是一名在出门摘百香果补贴家用时不幸遇害的10岁女孩,她的遭遇,令人倍感同情。

  2019年7月12日,杨光毅一审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20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了被告方的辩护意见,以杨光毅有自首情节为由对其从轻处罚,将死刑改判为死缓。二审宣判之后,此案迅速在舆论场上引发巨大的波澜,不理解、不认同二审判决的声音此起彼伏。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并于同年11月11日,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20年12月28日,杨光毅被改判死刑,并于2021年2月2日执行完毕。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司法机关对从宽幅度的把握是多么重要。在类似案件中,法律条文的作用,是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在这条底线所许可的范围之内,司法机关还需以审慎的态度,正确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杨光毅一案中,二审法庭之所以从宽处罚,是因为法院认定杨光毅确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可以从轻”不一定等于“应该从轻”,更不等于“必须从轻”。

  再审法庭判处杨光毅死刑时专门提到:“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在这类恶性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只有做到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才能确保从宽的结果令人信服,经得起法治原则的检验。如果作出恶性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随随便便就能得到从宽处理,不仅对受害者不公平,也会损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效果。

  20世纪后期以来,“恢复性司法”的观念逐渐在各国法律界产生影响,在这种观念中,刑法工作的目的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修复和补偿在犯罪中受到侵害的法益。与此同时,基于避免冤假错案、降低司法工作成本等考虑,包括我国在内,许多国家的刑事政策都趋向于宽和,对死刑的运用也极为谨慎。整体而言,这种趋势对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来说利大于弊。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若片面理解相关政策背后的精神,就容易从“为惩罚而惩罚”倒向“能从宽就从宽”的另一个极端,而每一起本不该从宽却得到从宽处理的案件,都会动摇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如今,“两高”明确要求在恶性犯罪案件中从严掌握从宽幅度,就是要避免类似误区。

  杨鑫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从严掌握从宽幅度,让恶性犯罪得到应有惩罚
责任编辑:高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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