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从纸面到行动 释放强烈反腐信号

发稿时间:2021-03-11 08:19:00 来源:法治日报

  缺席审判:从纸面到行动

  ● 缺席审判,对应的是“对席审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对席审判,只有特殊情况下实行缺席审判

  ● 缺席审判应当符合司法公正的伦理标准。司法重在取得公信力,公信力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实体公正和在权利保障原则之下的程序公正。刑事诉讼法对于不出庭的被告人,设定有一系列诉讼权利保障规定,确保其辩护权不因被告人缺席而无法实现

  ● 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零的突破,将缺席审判制度激活,实现了“纸面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使之有了实践的开端,同时也对外逃人员形成实在的法律威慑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提出,2020年,检察机关用好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对7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在中央追逃办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检察机关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有效打击外逃贪官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完成第三次修正。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介绍,缺席审判,对应的是“对席审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对席审判,只有特殊情况下实行缺席审判。这是因为刑事审判涉及个人或者单位的罪责问题,干系重大。

  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应用于贪腐人员外逃案件。由于贪官外逃现象严重,在我国实有必要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这些外逃贪腐人员,我国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追逃,并通过立法满足反腐败以及与国际社会合作的实际需要,缺席审判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张建伟指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对外逃贪官进行打击。因为在对潜逃贪官逃往国进行引渡申请或谈判时,一些国家往往会考虑其是否已被该逃出国依法定罪。一旦确定了罪犯身份,根据公约,一般情况下签约国就有义务支持引渡申请。因此,在世界范围内通缉腐败犯罪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何有效打击外逃贪腐人员成为我国设立缺席审判制度重点考虑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王秀梅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缺席审判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制度,是对特殊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审判的刑事被告人设置的、为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的特殊审判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程序而言,这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全新程序。

  首次适用缺席审判

  符合法治原则要求

  张建伟说,对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缺席审判制度以来第一起在同类案件中应用这一审判制度的案件。

  张建伟认为,缺席审判制度的应用有着严格条件。缺席审判的案件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具有某些特殊情形的案件,而非一般案件;对于外逃人员,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身处境外,如果被告人未被抓获也不知其下落,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已经逃往境外的,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三昌案件符合这一条件,以这一案件作为缺席审判制度应用的开端,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在张建伟看来,缺席审判应当符合司法公正的伦理标准。司法重在取得公信力,公信力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实体公正和在权利保障原则之下的程序公正。刑事诉讼法对于不出庭的被告人,设定有一系列诉讼权利保障规定,确保其辩护权不因被告人缺席而无法实现。

  缺席审判的适用,要注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未聘请或者其亲友也未委托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院应当为缺席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另外,在缺席审判中,向被告人进行送达也必不可少,但由于被告人逃往境外,有许多人在境外隐匿起来,送达颇为不便。在对逃往境外的被告人进行送达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不同,采取适当的送达方法。不仅如此,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还应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应用缺席审判案件的一个观察点是:这一案件的程序运作,尤其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状况如何。程三昌案件提供了对这一实践问题进行观察的机会。”张建伟说。

  检察机关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外逃贪官程三昌提起公诉,张建伟认为意义非凡,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缺席审判制度的设计是将该程序的启动权交给检察机关。不仅如此,为了保障缺席审判案件的质量及相关司法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性,特别规定适用缺席审判制度,需要严格把关,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还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张建伟认为,程三昌案件是一起涉嫌贪污贿赂案件,虽然不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该案还是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才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这表明作为第一起缺席审判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严谨求实,反映了慎重起诉思想和在案件起诉质量控制方面的认真态度。

  “对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零的突破,将制度激活,实现了‘纸面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使之有了实践的开端,同时也对外逃人员形成实在的法律威慑。”张建伟说。

  释放强烈反腐信号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

  据王秀梅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2014年至2020年6月,总计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有效削减了外逃人员存量。但不容否认,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追逃追赃工作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通过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方式,通过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方式,仍不能有效追回外逃腐败分子。

  王秀梅认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有多重意义:可以促进及时收集和固定犯罪嫌疑人实施腐败犯罪的证据,提高对外逃贪腐犯罪人员的惩治力度和效率,破解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的困境;丰富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法律手段,极大震慑了拒不归案的腐败分子,是反腐败追逃追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突出体现,是运用法律方法提升追逃追赃效力的重要举措。

  “更重要的意义是向外逃贪官展示中央反腐败‘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王秀梅强调,这是一个强烈的信号,腐败犯罪没有避罪天堂,同时向外逃贪官和企图外逃贪官表明党中央在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中坚持“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国际合作原则。

  张建伟认为,程三昌缺席审判案件具有相关法治从立法到具体实践的标杆性意义,体现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新的法治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的确立,显示我国反腐败的司法努力取得新的成果,织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在震慑腐败分子的同时也对国内政商官员发挥警示作用,有利于实现国家遏制贪腐、建构清廉的公权力系统的目标。

  新闻链接

  程三昌,原豫港(集团)公司董事长,曾担任过乡长、县长、市长等职务,后担任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系河南政坛“明星人物”。因涉嫌贪污犯罪,其于2001年2月外逃至新西兰,在境外侃侃而谈官商经历和外逃经验,毫不隐讳地讲述其参与权钱交易和买官卖官的违法犯罪事实,影响极为恶劣。

  2002年,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但程三昌至今未归案。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河南检察机关对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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