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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最高检发布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23-03-02 18:57:00 作者:何春中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促进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并于今天对外发布。

  本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点:注重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注重借助各方力量,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和诉源治理;注重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检公布的“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当宽则宽”原则。

  焦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一十字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焦某不道歉且欲离开,双方发生口角,焦某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打了焦某胸部一拳,二人撕扯、纠打在一起。其间,焦某打了李某鼻部一拳,李某打了焦某面部一拳。后经他人劝阻停止打斗。

  后李某报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焦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当日就医,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焦某事发后第3日就医,3个月后诊断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后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对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分别刑事立案,并对二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焦某、李某均不承认打过对方面部,并对对方伤情提出疑问。为查明案情,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技术处理,查清焦某用拳头打了李某面部正中位置,以及李某用拳头打了焦某面部右侧。对焦某提出的怀疑李某初次就医材料造假的问题,检察机关从李某处调取其全部就诊材料,对接诊的多位医生询问,证明李某面部受到外力击打,导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

  对李某提出的案发后焦某没有第一时间就医,其左耳听力障碍与自己没有关系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接诊焦某的医生询问,查明焦某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可能由于年龄大、自身疾病、击打等多种因素引发,成伤机制上无法确定是李某造成。

  同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教育转化促成矛盾化解。对焦某拒不认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开展教育转化,通过开示监控视频,打消焦某的侥幸心理;通过开示李某的就医材料和医护人员证言,消除焦某的疑问;通过释法说理,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消减焦某的对抗情绪。最终,焦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案发后一年多二人矛盾一直未化解且对抗情绪激烈的情况,检察机关了解到,焦某因患疾病、经济能力有限、担心无力承担高额赔偿等因素一直拒绝和解,而李某因不满焦某违章引发事故、先动手打人且不道歉也一直拒绝和解。

  对李某提出焦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公安机关未立案追究的情况,检察机关查明焦某所驾驶车辆不属机动车。检察机关将调查过程、结果告知李某,消除李某的疑惑。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向二人宣讲刑事和解规定、了解双方诉求,促成焦某向李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检察机关考虑焦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于2020年2月2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对李某,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认定李某的行为和焦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二人均认可不起诉决定。

  而在另一起“石某故意伤害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石某与朱某2019年8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2月二人分手后,石某仍心有不甘,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纠缠朱某。

  2021年1月2日,石某欲再次骚扰朱某及家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翻墙进入朱某家院内,又翻窗进入堂屋外封闭的“厦屋”,推开堂屋门进入屋内,在未找到朱某后又欲强行进入卧室。汪某听见声响后用身体将卧室门顶住,并质问来人。

  石某在明知顶门的是年老体弱的汪某的情况下,故意大力撞门致使汪某摔倒在地,造成汪某手部受伤。石某进入卧室发现朱某不在,遂将朱某的行李箱拿走后离开。汪某因手部疼痛入院医治,经查系右手桡骨骨折,于1月22日报警。

  1月26日23时许,石某再次到朱某家滋扰,又翻墙进入朱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后,将堂屋内衣橱中朱某的衣服等物品盗走。后因石某将衣物等丢弃,未能进行价格鉴定。

  3月26日,经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当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4月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6月7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移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石某冲撞卧室门之前,汪某已出言制止,而石某明知推不动门是因年事已高的汪某在卧室里用身体挡住的情况下,仍然大力冲撞将门锁撞断,将汪某撞倒在地。石某主观上对汪某受伤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石某进入朱某家中盗窃衣物并丢弃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依法构成盗窃罪。两次实施犯罪过程中,石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和入户盗窃的手段行为。

  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将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放入事先准备的蛇皮袋中盗走丢弃,其行为对两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居住安宁及财产安全造成侵害,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石某在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再犯可能,对其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检察机关依法对石某作出批捕决定,并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石某提起公诉。2021年9月2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石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中,法院判决后,被害人汪某一直未获得赔偿,石某对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未予履行,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到汪某所居住的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2022年4月,检察机关向汪某发放5000元司法救助金,一定程度缓解了被害人的生活困境。

责任编辑:白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