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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跳水冠军何姿在北京购房无法过户 获赔160万

发稿时间:2018-11-23 16:49:00 来源:法制晚报 中国青年网

奥运跳水冠军何姿在北京购房无法过户 获赔160万

图为宣判现场。朝阳法院供图

  法制晚报11月23日消息,奥运冠军何姿在京买房纠纷案23日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卖房人罗女士退还何姿70万元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160万元。

  宣判后,何姿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不上诉。罗女士诉讼代理人表示需要考虑。

  何姿诉称,2016年1月9日,其与罗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25万元,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何姿称,合同签订当日,何姿即向卖家支付了70万元定金。签订合同后何姿即将百子湾苹果社区的房屋出售,积极为履行合同准备购房款。随后,何姿与罗女士曾多次沟通,但罗女士一直称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后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法为何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罗女士向何姿赔偿180万,并返还定金70万,但随后罗女士又提出180万应包含定金70万,遭到何姿拒绝。

  为此,何姿将罗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1月9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并判令罗女士返还定金7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672000元。同时赔偿中介费损失82500元。

  罗女士辩称,涉案房屋是自己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的,在与何姿签约前,何姿对涉案房屋性质和现状完全知晓,了解涉案房屋是预售合同登记、尚未办证、房屋已交付。

  罗女士称,与何姿签订《买卖合同》后自己于2016年1月26日提前清偿涉案房屋银行贷款,并于同年3月与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向权属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然而在履行文件签署及房屋核验手续、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出现意外,某房地产公司口头告知建委电脑录入信息和自己提交信息不一致,因此不能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

  罗女士称,自己得知上述情况后及时通知了何姿,并表示为不给各方造成损失可以解除或者修改合同。但何姿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没有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扩大。为履行合同,她跟何姿曾协商把房屋退给开发商、开发商卖给罗女士丈夫再过户给何姿,然而后来出现317新政,北京市建委停止办理期房改现房。因此现在房屋买卖不能履行不是其主观故意。

  罗女士认为,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客观履行不能,因此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但不同意赔偿差价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罗女士2012年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故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导致何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罗女士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何姿损失。

  法院认为,整个履约过程中,何姿只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而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未办理网签不影响何姿购房资质,在罗女士告知办证出现障碍、房价明显上涨情况下,长时间内何姿未及时选择解除合同。关于中介费损失,何姿未提交发票,且在法院已酌判罗女士支付其房屋差价弥补损失情况下,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何姿与罗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罗女士退还何姿定金70万元并赔偿何姿差价损失160万元。

  罗女士另起诉何姿赔偿经济损失100元案件也在今天宣判。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持续无法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致使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引发诉讼,罗女士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在违约情形明显且原有诉讼争议未决情况下,罗女士主张《买卖合同》变更等造成其损失1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奥运跳水冠军何姿购房案今宣判 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60万元)

责任编辑: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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