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李润文)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统一城乡标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适用于发布之日起的所有在审案件。
《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详细规定。综合考虑了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选取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实施方案》,江苏全省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实施方案》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赔偿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影响赔偿总额,仅作为计算项目在“两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根据规定,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江苏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