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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发稿时间:2020-03-12 13:57:01 作者: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邢婷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济南3月1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邢婷)自3月12日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山东省高院特制定《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上述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上述意见规定,对于山东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该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该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意见;该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