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桂杰 见习记者韩飏)“林总好,我所在的湖南涟源市采取了封城措施,目前无法回京上班,待疫情防控见效,我尽快到岗。”像刘女士一样,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很多员工无法及时到岗。继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延期春节长假之后,多数省份发出通知,要求除了疫情防控等必需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应推迟复工(见下表)。

然而,对于推迟复工所涉及的劳动用工工资等问题,各地标准并不一致,令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与劳动者感到困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了一些青年人关注的问题,并就此专访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劳动法专家黄乐平博士,针对疫情复工的相关问题,为青年人答疑解惑。
刘女士,湖南涟源市:现在各地都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延期复工,请问“延迟复工期”是作为休息日还是停工期?
黄乐平:《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必要措施。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第49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的措施与“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将上述“延迟复工期”列入休假日或休息日的范畴。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所谓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停工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
贾恒,公益基金会工作:我们春节期间一直在单位加班加点,接收为湖北疫情捐赠的物资,“‘延迟复工’似乎与我和同事不相干,这成了我们一年中最忙的时候,对于像我们一样正常上班的员工有无加班费呢?”
黄乐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重申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则不一样,只要是正常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都应该全额支付工资。考虑到停工期毕竟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的小概率事件,从公平角度与鼓励劳动者积极性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对提前复工的员工给予适当的补偿与津贴,政府部门也可以对提前复工并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与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
“延迟复工期”内没有上班的员工,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这部分员工也能全额领取工资。这是法律政策对这部分员工特殊时期的一种保护,而且仅限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小柴:北京某建筑公司员工,家住黑龙江省伊春市:1月2日,伊春市发布通知,自2月3日0时至9日24时期间,伊春林都机场全部航班暂停执行。我被迫延期返岗,但公司要求3号前未返京者需签署事假申请单,事假期间按规定无薪资。这样是否合理呢?
黄乐平:由于疫情防控因素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冲击,在此情形下企业与员工应该共体时艰、互相体谅。由于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效益影响较大的,企业管理层可以与员工协商,在企业不裁员、员工不加薪(或适当减薪)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企业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这是法律所允许并且也是当前政策所鼓励的。
很多中小企业是采用计件工资标准的或企业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企业生产受限而导致员工的计件数量或工作绩效明显降低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所计发的员工工资有所降低的,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在北京并没有限定企业要到2月10日才能复工。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企业在2月3日复工是符合规定,只是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对于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避免人员汇聚、集中。因此,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如果员工无法赶到单位报到上班、同时也不能在家里上班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据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按照事假处理并无不当。
像小柴所在的单位是建筑公司,北京市关于建筑行业又有特殊规定。根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月29日发布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点复工或新开工,并要求必须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如果小柴所在的公司只能按照规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开工的,小柴所在的岗位也不属于符合规定需要提前复工的岗位,那么按照规定单位小柴所在的建筑公司应按正常出勤的待遇支付小柴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没有征得员工的同意,企业就以疫情因素为理由擅自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或调整员工的工资结构,将因为疫情防控所导致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员工承担,相当于是企业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非常不可取。
小夏:深圳某设计公司员工,家住湖北省孝感市:按要求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须在居所隔离、观察14天。“这前前后后至少三周的延工期,基本没有绩效,公司将如何给我发放薪水?是按每月极少的基本工资,还是之前的月平均工资水平?”
黄乐平:这种情况也是此次疫情防控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小夏所说的三周延工期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周属于政府要求的停工期,后两周属于隔离期。对于第一周的停工期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这部分工资可以参照小夏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其工资标准应该包括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包含绩效),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小夏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发放或上一年同期的工资水平发放。
对于后两周的工资标准,可以比照广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的情况进行处理。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的解释,因为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小夏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说,后两周的工资标准与第一周应该一致,小夏的绩效工资应该发放。
由于疫情防控因素的影响,员工的正常上班劳动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与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由于员工被隔离无法正常上班,对于企业而言是重大损失;导致员工无法上班、企业被迫停工的情形,企业本身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本身利润就很薄、抗风险能力就很低,要在没有复工的情况下,支持员工的全额工资确实存在较大的压力。但员工也不容易,不能提供劳动也并非员工的本意,在此情况下劳资双方应该互相体谅。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员工的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应该将包括绩效工资在内的工资全额发给员工;对于员工而言,在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确定其工资,即使绩效工资不高也应该考虑接受。企业和员工要能换位思考,共克时艰、相互体谅,为企业经营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小袁:因疑似发生新型冠状肺炎被隔离,期间的工资该如何确定?
黄乐平:《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做了更明确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小刘:北京某传媒公司员工,家住辽宁省阜新市:公司要求,2月3日至9日期间的5个工作日,因不能按时返岗上班,需用复工后的三个周末抵扣,“公司这样做真的合理吗?”
黄乐平:公司的说法就是俗称的“调休”,关于调休的做法原则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北京市并没有限定企业不得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复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有返岗上班提供劳动的义务。由于小刘不能按时到岗,公司提出复工后用周末上班来折抵小刘2月3日至9日期间的缺勤,也就是说将小刘现在应该上班的时间与后面应该休息的时间进行置换,小刘的总体工作时间并没有增加。这个方案应该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