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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地方立法精准治理污染排放

发稿时间:2020-01-18 20:54:01 作者:胡春艳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天津1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胡春艳)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污染防治做出全面规定的省级地方立法,率先在省级层面为全国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随着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天津市空气质量显著改善。与2014年相比,2018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降低28.3%,达标天数增加24天,重污染天气数减少10天,PM2.5、PM10、SO2、NO2浓度分别下降36.1%、39.8%、75.5%、14.8%。根据天津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结果,影响我市空气质量主要因素的贡献率也在不断变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对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贡献已从2014年的17%升至2018年的24.7%,影响日益凸现。

  截至2019年底,天津市机动车保有量约为310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约6万台。由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大、流动性强、排放情况复杂,导致污染治理工作成本高、难度大。

  条例统筹“车、路、油”综合治理,明确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的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应当及时维修。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及时维修。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实行重点用车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重点用车单位要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是三地共同面临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流动性,造成三地各自的监管部门难以对跨境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现全口径的监督管理。三地还存在监管数据不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区域立法协同加以解决,实现重要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协调一致。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数据共享、协同抽检抽查和统一登记、部门协作等内容,为京津冀三地协同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提供法律制度支撑。

  (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