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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不让祭奠,妹妹把哥哥告了

发稿时间:2022-05-26 05:43:00 来源:现代快报 中国青年网

  因家庭矛盾,哥哥在老母亲去世时对妹妹参加葬礼加以阻拦。直至老母亲葬入公墓后,妹妹仍不知老母亲葬在何处,墓碑上也没有刻妹妹一家的名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为祭奠权引发的纠纷案。

  现代快报+记者 邓雯婷

  母亲去世后,兄妹俩为丧葬事宜闹上法庭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金某和帆帆是兄妹俩,两人的母亲蔡某生前与金某共同居住。母亲患病后,金某和帆帆因治疗、照料等事宜发生矛盾。母亲因病去世,帆帆到哥哥家参加葬礼时,金某还加以阻拦。后来金某将母亲骨灰安置在一家公墓,墓碑上仅刻有金某及其妻女的名字,没有妹妹一家的名字。为此,帆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某告知她母亲蔡某的墓地位置,并重新制作墓碑,将帆帆一家名字刻在墓碑上,同时要求金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帆帆已通过其他亲属得知母亲墓地具体位置,因而对帆帆要求金某告知墓地在何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矛盾的起因及丧葬费的支付情况,帆帆可自行将其一家的名字刻在墓碑上。另外,帆帆要求金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帆帆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哥哥向妹妹赔礼道歉

  帆帆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母亲蔡某去世,金某应当及时通知妹妹并告知丧葬事宜安排,便于妹妹祭奠。但金某未能及时通知帆帆,且在帆帆通过其他亲友知道蔡某去世的消息,去金某家中见母亲最后一面时,金某还加以阻止,其行为不当。金某没有通知帆帆关于蔡某火化及安葬的相关事宜,侵害了帆帆作为子女应享有的祭奠母亲的人格利益。帆帆要求金某向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金某的行为对帆帆造成一定精神伤害,但双方是兄妹,综合考虑金某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害后果,法院对于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金某负责蔡某的丧葬事宜,应当将蔡某的所有子女姓名在墓碑上署名,但其未将帆帆一家在蔡某的墓碑上署名,侵害了帆帆的合法权益,存在不当。因墓碑是金某购买制作,根据公墓管理相关规定,应由金某协助帆帆将其一家姓名在蔡某的墓碑上署名,相关费用由帆帆自行承担。

  南京中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帆帆赔礼道歉并协助帆帆将其一家名字刻在蔡某的墓碑上,相关费用由帆帆自行承担;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近亲属对逝者的祭奠权应受到保护

  就此案,南京中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表示,现行法律中虽然对于祭奠权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自然人去世后,其近亲属参加死者丧葬仪式是我国传统习俗,近亲属享有对死者进行祭奠的权利,该权利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范畴,应当依法得到保护。逝者的子女应平等享有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利,一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尊重对方的祭奠权,不得恶意阻止其他子女进行祭奠。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原标题:母亲去世不让祭奠,妹妹把哥哥告了
责任编辑: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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