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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乘坐客运车辆这些东西不能携带

发稿时间:2021-06-18 16:46: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6月18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运规〔2021〕2号,以下简称《目录》)。为便于各地道路客运经营者、广大旅客更好的理解《目录》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目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为规范旅客携带和托运物品管理,切实保障旅客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总结铁路、水路、民航等领域经验做法基础上,充分结合道路客运特点、旅客出行需求和地方实践,按照“安全第一、兼顾方便,疏堵结合、分类施策,有效衔接、易于执行”等原则,制定了《目录》。

  二、主要内容

  《目录》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了禁止携带和托运、限制携带和托运、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等三类物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旅客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安全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指导。

  (一)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包括枪支和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其他危害客车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等9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可以携带导盲犬乘车,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允许携带少量家禽。

  (二)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是指旅客具有出行携带或托运需求,但当数量超过一定限值时会影响旅客人身和车辆运行安全的物品。包括24度至75度的酒精及酒类饮品,指甲油、去光剂,自喷压力容器物品,安全火柴、打火机,锂电池、充电宝等5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了各类物品的限量要求。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本部分物品属于日常生活、生产类物品,在车厢内放置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可在行李舱放置或办理托运,主要包括日用刀具、专业刀具、表演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工具农具,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防身喷剂等其他物品,以及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等5类。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好《目录》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开展行李物品安检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旅客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防范违禁物品进站上车,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弹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手雷、地雷、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败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2.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除外)。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况允许旅客携带少量家禽。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三)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五)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充电宝或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 计算)。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二)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三)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四)其他: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五)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可在具备通风条件的行李舱托运,并应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温度条件。

责任编辑:纪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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