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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最低刑责年龄能否根治低龄犯罪

发稿时间:2020-10-17 07:44:00 作者:王亦君 焦敏龙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16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草案二审稿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同时规定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提高猥亵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这些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降低最低刑责年龄需从严掌握

  “对极个别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是赞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在分组审议中提出,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不能简单以罪行是否严重、情节是否恶劣来判断,而应当从是否具有是非辨别能力来考虑。

  陈斯喜委员建议,采取“恶意补足年龄”的办法,如果证明未成年人是主观上恶意利用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受法律追究这个条件,从事犯罪活动,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斯喜委员同时认为,不能将“致人死亡”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是导致受害人毁容毁貌,甚至成为植物人,这种情况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

  李锐委员则认为,不宜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应加大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制度。

  “12、13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仍不全面,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惩治是一方面,教育挽救则是更重要的方面。避免刑罚不必要的扩张,不仅要防止刑罚罪名的扩张,也要防止对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扩张。”李锐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表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因涉案未成年人年龄不够14周岁,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朱明春看来,这些案件仍属个案。当下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早、但成熟相对较晚。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和家庭责任。

  朱明春建议,对极端的未成年人低龄犯罪案件,采取“例外条款”进行处理,从严掌握特别程序,将法条修改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决负刑事责任。

  “应突出最高检的作用,由最高检决定是否对罪错未成年人提请诉讼,或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朱明春解释说。

  刘修文委员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判决是否有罪则由人民法院负责。

  刘修文认为,草案二审稿关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规定,与最高检职责不符,还应明确“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具体环节。

  建议提高性侵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这条新增规定,建议提高起刑点,要与强奸罪的三年以上的起刑点保持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邓丽在分组审议中建议,修改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邓丽委员解释说,“三年以下”的量刑高限,或将出现受害人年龄低、犯罪人刑罚反而轻的悖论。量刑应与犯罪人行为的危害性相符,充分体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有利于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邓丽列出了两组数据,一组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猥亵儿童案件比2017年上升了114.6%,案件增幅较明显。另一组来自公安部,2019年猥亵儿童案件中,10岁以下的儿童占59%,6岁以下的占19%,受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对此,她建议,将猥亵不满10周岁的幼儿明确列入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杜黎明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规定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将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排除在刑法打击之外,建议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建议建立恶性犯罪再犯罪预防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邓丽建议,应在刑法总则中增加恶性犯罪再犯罪预防机制的相关规定。

  邓丽说,研究表明一些犯罪分子存在人格障碍,容易出现犯罪冲动,表现出一定的成瘾性,我国曾出现过多起性侵儿童案件施害者系具有犯罪前科的累犯,但目前缺乏再犯风险评估制度,对刑满释放人员后续监管还比较薄弱。

  结合一些国家建立的性犯罪人员再犯预防机制,以及浙江慈溪、江苏淮安等地的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机制,她建议,在刑法关于前科报告制度条款之后,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被判处刑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再犯风险评估,再犯风险高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法院可裁定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强奸等性侵害犯罪的再犯预防机制。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