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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科研失信行为 20部门联手出重拳

发稿时间:2019-10-10 07:41: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邱晨辉)“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今天,一份名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称文件)的通知在科技部官方网站公布,其中明确写入了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10条处理措施。

  这份文件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0个国家机构共同发布,已经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除了明确处理措施外,文件还对科研失信行为做出了具体界定,明确了被调查人、所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职责分工。

  具体来看,科研失信行为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文件明确,“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等,均被划入科研失信行为。

  哪些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文件提到,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此外,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等等。

  至于处理措施,具体表述为: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其它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还规定了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时限: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教育科学部编辑)

原标题:整治科研失信行为 20部门联手出重拳
责任编辑: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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