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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受害者无可指责 一起校园欺凌案改判的警示

发稿时间:2018-11-30 07:35: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网

  法庭上的王颖(化名)尽管极力克制自己的感情,但仍然几次因哽咽而无法陈述。

  两年前,王颖在学校宿舍里遭到同年级女生王露、严玉梅、潘蓝(3人均为化名)的殴打,她爬上洗漱台打开窗户逃避不慎坠楼,造成九级伤残。

  然而,在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却认为,王颖对自己受伤的后果负有一定责任,“要负担损失的20%”。

  10月26日,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王颖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严玉梅、王露、潘蓝及学校赔偿王颖各项损失共计261732.94元。

  走出法院大门,王颖坐在台阶上,望着眼前车水马龙的街道,尽管她表示对“二审判决很满意”,但她知道,自己内心的那片阴影还未散去。

  花季女生毕业当天被追打坠楼造成九级伤残

  王颖、王露、严玉梅、潘蓝同是昆明市卫生学校2013级学生。事情发生在2016年5月12日她们毕业的当天。

  那天早上已经办理完离校手续的王颖午饭后回宿舍,走到二楼时,被叫进严玉梅的274宿舍,严玉梅质问王颖“是否因为与一名长得漂亮的女生在一起玩”,就“特长脸”,王颖说,“就是有面子,怎么了”,于是两人吵了起来。

  不想继续纠缠下去的王颖很快离开了这间宿舍。不料严玉梅却追出来问她,为什么把门砸得这么响?是不是对她有意见?王颖一边走一边不停道歉,说不是砸门是风吹的。走到三楼时,追上来的严玉梅抄起楼道上的凳子准备打向王颖,被潘蓝、王露拉住。王颖也被同学拉进了393宿舍。

  然而,以为躲进宿舍就安全的王颖没想到,10多分钟后,严玉梅、王露、潘蓝拿着宿舍衣柜挂衣服的小钢管,冲进393宿舍,严玉梅用小钢管打击王颖头部,“感觉要被打死”的王颖,趁小钢管被严玉梅放在桌上之机,拿起来回击严玉梅,王露、潘蓝见状,开始参与殴打王颖。严玉梅要求王颖下跪道歉,王颖拒绝。在后来的回忆中,王颖说,她在混乱中瞥见楼下有老师,于是退到窗户边,希望楼下的老师能看到宿舍的情况。然而王露却过来关上窗户,拉上窗帘。走投无路、感到生命受到威胁的王颖不得不爬上洗漱台打开窗户,坐到窗户边,希望能用这一方法向楼下老师求救。但此时,严玉梅、王露、潘蓝不但没有停止语言挑衅,甚至还说“要不要推你下去”。在极其紧张的状态下,王颖手一滑,坠入了楼下的绿化带中。

  送医救治后,王颖被诊断为头外伤、椎体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她在医院治疗了25天,2017年5月又进行了二次手术,取出体内的支架。

  经嵩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王颖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胸腰部椎体骨折损伤为九级伤残。

  事发之后,2016年6月7日,嵩明县公安局对严玉梅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500元;对王露、潘蓝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警方认为,3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本案作出不立案决定。2017年8月21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严玉梅、王露、潘蓝3人无罪。该判决现已生效。

  然而,自王颖坠楼受伤住院至今,除了王露的母亲向王颖支付了500元,严玉梅、王露、潘蓝3人都对她不闻不问,王颖多次与他们沟通协商损害赔偿事宜,都没有得到答复。无奈之下,王颖将严玉梅、王露、潘蓝、昆明市卫生学校告上了法庭。然而,在一审法庭上,王露和潘蓝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在二审中,严玉梅、潘蓝未到庭答辩。

  今年3月23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对王颖与严玉梅、王露、潘蓝、昆明市卫生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颖的伤残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4万余元,由严玉梅等3人承担50%,学校承担10%,王颖自己承担20%。

  同样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王颖和王露均不服此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0月26日昆明中院的二审中,“王颖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王露是否该承担责任?”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之一。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颖本应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但在事件发生时,王颖面临的是多人的殴打、言语刺激挑衅,在此情况下,不能要求其以正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进行理性判断。因此,王颖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而王露与严玉梅、潘蓝二人共同持小钢管进入王颖的宿舍,其本人也对王颖实施了侵权行为。3人之前的行为在时间上有连贯性,空间上有同一性,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且3人的行为系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因此,王露应当对王颖的损失与严玉梅、潘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严玉梅、王露、潘蓝赔偿王颖各项损失共计240959.65元;昆明市卫生学校赔偿王颖各项损失共计20773.29元。

  学校责任之争

  因为事故的发生,王颖错过了2016年5月14日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由于伤到腰椎等多处神经组织,王颖至今背部弯曲,走路直不起腰,经常失眠头痛,入厕只能坐不能蹲,稍有重量的东西都不能提。身体的伤残,使她无法再从事护士工作。

  “我在医院实习时的成绩很好,我喜欢这个能救死扶伤的工作,但现在已经无缘了。”王颖流着泪说。

  在王颖和她父母看来,王颖受到的伤害,是由严玉梅、王露、潘蓝校园霸凌行为所致,但学校的管理也存在漏洞。

  王颖的代理律师指出,案发当天,学校在每栋宿舍楼安排了3位值班老师,当王露关闭窗户时,楼下老师指了她一下,王露迅速关窗拉上窗帘,但老师未到楼上查看。而王颖从爬出窗台到坠楼持续了一段时间,却没有任何一位老师发现。学校除了在一楼安装防护栏,其余楼层均未安装,不符合《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此外,学校宿舍楼道安装有监控,但案发后派出所向学校调取监控录像时,学校却矢口否认有监控。

  “住院期间,父母已为我花费了10余万元,但我们多次就医疗费和赔偿费与学校沟通,学校却一直避而不见或敷衍了事。”王颖说。

  对此,学校却不这么认为。

  学校的代理律师在法庭答辩中表示:“整个过程中,事发前毫无征兆”。

  代理人称,学校在2016年春季学期值周表中就提前安排了人员,加强了学生离校前的安全管理。2016年5月12日事发时,有7名值周老师在进行常规值守。事发后,校领导以及10多个中层以上的干部老师都赶到现场,呼叫120救护车将王颖送往医院。王颖住院期间,校领导和班主任等都分别看望过她,还安排两位老师到医院照顾王颖,但王颖的父母“以会影响她的情绪为由,要求两位老师离开医院”。

  事发后,学校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并为王颖垫付了1021.48元医疗费,交给她母亲6000元现金。由于王颖的父母“除要求赔偿13万元医疗费外,还要求赔偿80万元”,因此,学校才决定“不再垫付医疗费用,等案件得到合法定性后,学校再承担责任”。

  同时,代理人还称,学校在每栋学生宿舍显眼的地方,都粘贴了《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安全十牢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也组织过法律讲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防不胜防的校园欺凌该如何应对?

  “这件事以后,我曾一度怀疑自己,是不是我真的做错了,是不是我就该被打?”王颖哭诉道,每当想到那天的情景,她就非常紧张,负面情绪让她一度想自杀。

  “王颖的现状,正是受欺凌学生通常会出现的状况:社交性焦虑、孤独、回避、身体疾病、自卑。他们还可能患上恐慌症,采取攻击行为或陷入沮丧。”昆明市西山区向阳花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向阳花”)主任郝万胜说。

  他指出,校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也有支配与服从的社会关系,存在着竞争、自信、维护荣誉的心理需求,一旦情境触发,校园欺凌的行为就会产生。

  “向阳花”在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1300名中小学生、职业学校学生的调查中发现,在学校里处于学业劣势、缺乏自信的学生,为了提升自己的地位、价值,或者是被异性关注的机会,往往会选择暴力,以期在特定的竞争环境中胜出;还有的是因为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不同的观点,或任何有轻视意味的信号,甚至是看不惯同学理了一个新奇的发型都会引起群体殴打。

  “对学校来说,此类事件似乎防不胜防,总是突如其来,让人措手不及。”郝万胜说,当校园欺凌发生时,学校一方面要接受多方调查,另一方面要承担法律、行政、经济责任,还要面对汹涌的社会舆论。

  但是,当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仍要“以被伤害学生的利益为最大化”。

  “很多时候,学生心理上的伤害远胜于身体上的伤害。”郝万胜指出,被伤害同学的利益不仅是身体救治,还包括心理的康复。同样重要的还有,对参与欺凌的学生,除了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处理,心理干预和矫正也是处理措施的一部分。“这是很多学校目前忽视和没有做到”。

  他提醒,“孩子不会因欺凌而成长。”

  “大多数在童年时期实施欺凌的孩子,在青年期和成年阶段将持续保持欺凌行为。”郝万胜说。

  他提供的一些研究显示,被欺凌的孩子更容易头疼、胃疼、抑郁和焦虑,与欺凌相关的心理健康问题往往持续到生命的后期;欺凌和被欺凌的孩子都有更大的自杀风险;欺凌和被欺凌的孩子更有可能旷课、对学习兴趣不高、成绩差;欺凌的孩子,更有可能使用毒品和酒精进行犯罪活动。有研究甚至发现,“60%经常在小学阶段欺凌别人的男生,在24岁前就有犯罪记录”。而加拿大红十字会的数据显示,“早期的欺凌和后来的约会侵略与性骚扰之间有预测性的联系”。

  云南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室一位检察官也认为,无论是对欺凌者还是被欺凌,都必须尽力识别和干预介入。“欺凌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会变得更加难以觉察。”她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诉讼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多年的办案经验显示,“早期识别和干预欺凌,可以防止侵略性相互作用的形成。”

  包括这位检察官在内的多位司法界人士认为,昆明市中院对于王颖这一上诉案的改判,“是对校园欺凌的零容忍,是要让欺凌者知道:受害者无可指责,肇事者必须承担责任。”

  “司法部门的介入有助于提高对校园欺凌的抑制效果。”郝万胜说,传统上关注虐待孩子的工作一直只在保护孩子免受成年人伤害。而对欺凌的研究表明,我们更需要保护在同龄人手中遭受身体或精神暴力、伤害或虐待的孩子,也就是被实施校园欺凌的孩子。据加拿大第一个促进儿童和青少年安全与健康关系的国家网站防御网的数据显示,每当一个孩子被成年人虐待,却有三个孩子在被同伴欺凌。

  2018年11月30日 08 版

原标题:一起校园欺凌案改判的警示
责任编辑: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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