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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疫苗案”两年:91份判决137人获刑 64人有公职

发稿时间:2018-03-28 07:51:00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青年网

  “山东疫苗案”之后的两年间,更多的判决文书被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截至3月26日,澎湃新闻以“疫苗”为关键词检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到2016年1月以来涉疫苗犯罪刑事判决书239份,其中与“山东疫苗案”有关的刑事判决书91份。

  该91份刑事判决中,涉及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西、陕西等18个省份,共137人各因非法经营、滥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贪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5项罪名获刑,其中涉及国家公职(工作)人员64人。

  2016年3月18日,澎湃新闻对山东庞某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一案进行了深度报道;3月28日,国务院批准组织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赴山东全面开展案件 调查、处理工作。

  2017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披露,庞某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曝光后,山东、河南、河北等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55人,已起诉291人,立案查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174人。

  这起曾经震惊全国的案件,正随着更多审判锤的敲响而尘埃落定。

  2016年1月-2018年3月涉疫苗案件各地案例情况 本文图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陈兴王 实习生 夏子涵 制图

  18个省份,山东涉案数最多

  2018年2月2日,贾某、倪某等4人非法向“山东疫苗案”主犯庞某卫销售疫苗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今年最近一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山东疫苗案”系列案件判决,贾某、倪某等4人利用自己在医药公司工作之便,向庞某卫非法销售价值近300万元疫苗,分别获缓刑、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刑罚。

  2017年5月19日,“山东疫苗案”主犯庞某卫及其女儿孙某二审维持原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获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年,没收全部财产近80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间,庞某卫先后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雇佣人员、租赁仓库,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等多种药品,存放在不符合疫苗等药品冷藏要求的仓库内,向本省及国内多地买家销售,并以“保健品”等名义通过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发送疫苗等药品,销售金额合计74970966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在明知其母亲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的情况下,参与从事记账、收发药品、办理银行转账等经营活动,参与的销售金额合计42666272元。

  截至2018年3月2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相关判决文书中,与“山东疫苗案”关联案涉及山东、内蒙古、陕西、河南、河北、湖北、湖南、福建、广西、山西、贵州、江西、重庆、四川、广东、江苏、吉林等18个省、市、自治区。

  18个省份共有91起与“山东疫苗案”关联案刑事判决。其中山东省最多,共23起37人获刑;陕西省14起18人获刑,居第二;河北8起8人获刑,居第三。

  从案件所涉罪名来看,国家公职(工作)人员涉及31起案件,因购进“山东疫苗案”所涉非法疫苗而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刑;另有57起案件为庞某卫的上下线涉案人员,多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

  64名国家公职(工作)人员涉山东疫苗案获刑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判决文书中,共有64名国家公职(工作)人员涉“山东疫苗案”,被以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拘役、有期徒刑等。

  这些国家公职(工作)人员主要来自疾控部门、基层卫生院。其中,基层卫生院获刑人数43人,疾控部门13人,其他部门8人,共涉及9个省市。

  2017年10月9日的一份判决书中,陕西益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党某均作为被告,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罚金2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半。

  在该案中,党某还有另一个身份是西安市疾控中心总务科工作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党某及其实际负责的益德公司假借陕西省神木县疾控中心、渭南市师范学院附属医院、宝鸡市渭滨区疾控中心、咸阳市秦都区疾控中心等单位名义,将“孩儿来福、安尔来福、麻腮风、安在时”等国家二类疫苗套出,销售给庞某卫、刘某等个人。经统计,党某非法经营额共计442350元。

  在一份2017年12月18日宣判的判决书中,湖北仙桃市西流河镇卫生院、剅河镇卫生院、张沟镇新里仁口卫生院、郭河镇卫生院副院长等四个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因“采购未提供疫苗‘批签发’合格证及未使用冷链运输的二类疫苗”,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而在此之前,已有多地国家公职人员因“山东疫苗案”被追责、处分。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报,决定根据已查明情况,依法依纪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4个月后,2016年8月26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发布“中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名相关责任人员因“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活动长达5年没有察觉,没有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作为最重要的事情对待,监管存在重大漏洞”,分别被给予行政记大过、记过、撤职处分。

  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庞某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曝光后,已立案查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174人。

  上市公司子公司涉案后,母公司退出股权

  据国家食药监局2016年4月28日发布通报,有45家药品经营企业涉“山东疫苗案”。

  一些上市医药企业也牵涉其中。

  此前,上市公司鹭燕医药(002788)控股的两家子公司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虚构疫苗流向,深陷“山东疫苗案”被四川食药监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澎湃新闻在梳理中发现,涉案的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及其公司相关涉案人员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已于2017年11月1日二审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两家公司张某、张某某、李某三位相关负责人,违法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没有疫苗经营资质,将疫苗销售给不具有疫苗合法资质的庞某卫,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张某、张某某、李某三人犯非法经营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澎湃新闻注意到,据工商企业信用资料显示,2017年10月14日,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在二审宣判之前,其公司名称就已变更为成都广福药业有限公司;而投资人(股权)在“山东疫苗案”曝光之后,也经历了两次变更。

  其中,2016年8月9日,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投资者名称由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4日,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投资人(股权)由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谷丰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从工商资料来看,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陷“山东疫苗案”之后,鹭燕医药已经从该子公司退出了股权。

  此前澎湃新闻曾报道,鹭燕医药是“山东疫苗案”中涉及的三家上市企业之一,另外两家企业为新三板公司山东实杰生物及创业板公司沃森生物。实杰生物位列涉嫌虚构疫苗销售渠道名单,是沃森生物子公司。

  2016年1月-2018年3月涉疫苗案件判决情况

  山东疫苗案之外:行贿、受贿犯罪占二类疫苗犯罪过半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39份涉二类疫苗刑事判决书中,与“山东疫苗案”无关联的行贿、受贿案件还有139起,占所有涉二类疫苗案件的58%。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这些已判决案件中,多是一些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向地方疾控部门、公立医院、基层卫生院相关国家公职(工作)人员行贿,以拓展二类疫苗销售额;国家公职(工作)人员多因收受二类疫苗销售回扣或直接收受贿赂被判刑。

  以广东湛江市为例,湛江市疾控中心主任、湛江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免疫组组长、湛江东海人民医院计免科科长等9家单位相关负责人均因收受二类疫苗销售回扣或直接收受贿赂被判刑。

  此外,上市公司沃森生物(300142)控股的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广东、安徽两地相关负责人、业务员因行贿疾控部门等,被以行贿罪判处缓刑。

  2017年12月28日广东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云南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西地区销售经理李某,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为了得到时任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冯某对其销售疫苗的关照,提高公司疫苗在湛江地区的销售量,以获取提成费,先后四次私自送给冯某好处费共计8万元人民币。

  另一份判决书显示,意大利贝迪斯大药厂一名销售代表在福建省南安市为推广“兰菌净疫苗”,向南安市多家医院、卫生院行贿20余万元。

  据南方日报2016年报道,意大利贝迪斯大药厂生产的“兰菌净”生物制剂,曾在中国被当疫苗使用8年,被疑诱发儿童“川崎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通告,将列入“兰菌净”列入禁止进口药品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山东疫苗案”曝光后,国家对二类疫苗的监管更为严格。按照2016年4月25日新修改公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接种单位不得向企业直接购进二类疫苗,而是要“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同时,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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