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孩童丢手机被母亲打死
法律如何审判“易爆”的亲情
江苏泰州黄桥9岁的明明因手机丢失,被母亲打死的消息,一度震惊全国。发生这样的惨剧,在令人痛心疾首的同时,也值得我们在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进行深思。
法律保护启动机制的漏洞
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于长泽 田彬
到底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明明的父亲常年不在家,也不给明明母子一分钱,明明的母亲陈女士必须又带孩子又养家。结果,陈女士把对丈夫的绝望、对生活的无望,全部转嫁到这个9岁孩子的身上,导致情绪“易燃易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有违反规定的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或者法律制裁。但我们知道对失职父母的处罚不是目的,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才是目的。如发生明明这样的情况,经常受到打骂,应该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剥夺陈女士的监护权。如果能及时剥夺她的监护权,让有关组织或个人临时监护,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法律规定启动“第三十六条”的主体很多,可是没有一个主体去启动,这说明我们法律保护机制的启动依然存在一定的漏洞,我们的学校、基层自治组织、民间团体等应该充分负起责任,发挥法律对未成年人本来具有的保护作用。
虐待儿童,家长可能被数罪并罚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潘晓滨
这起事件,不禁让人想起2016年曾经发生过的另一悲剧,一年轻母亲因将2岁小女儿虐待致死被以虐待罪提起公诉。在给予道德谴责的同时,社会公众也不禁提出质疑,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对近亲属虐待致死行为定罪不准,量刑过轻,起不到应有的法律震慑作用,才会导致悲剧屡次发生。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其法定最高刑罚均可达到死刑,而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设立了法定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的虐待罪。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外设立虐待罪,是因为对于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殴打等肉体虐待以及辱骂等精神虐待行为,本身并未达到可以评价为伤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程度,倘若行为本身又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达到了值得处以刑罚的程度时,为了对弱势家庭成员进行特殊保护,才专门设立了虐待罪。
但刑法设立虐待罪绝不意味着针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致死行为只能按照虐待罪量刑,犯罪主体的行为可能会同时具备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同时成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罪,并从一重处罚,倘若伤害、杀人之外的行为还可单独评价为虐待罪,则还能数罪并罚。
父母教导应有方,否则应担刑责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史锦岭 高俊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本案中,明明的母亲殴打孩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严重侵犯了明明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又根据该法第六十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本案明明母亲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本案是明明母亲的殴打行为导致明明死亡,则很可能涉及虐待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若明明的母亲在实施殴打明明的过程中,是出于对明明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由此造成明明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若其在实施将明明捆绑殴打的行为时,对明明的死亡持一种故意的态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若其在实施伤害明明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的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则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