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时权利人手握铁证如山的证据,也可能因为在法定期间内未及时行使权利而败诉,这是因为维权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就因诉讼时效问题,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请。
家住新邵县的李某夫妇经营了一家加工厂,2006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夫妇多次借款给生意伙伴方某用于经营。2013年2月20日,双方经结算,方某共欠李某夫妇10万元整。当日,方某出具一张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借条给李某夫妇。借款到期后,方某未偿还债务,李某夫妇也未再向方某催还该借款。时隔四年之后的2017年11月份,李某夫妇忽然发现方某打的借条,想起方某还欠了他们10万元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偿还10万元债务。庭审中,方某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将10万元借款出借给方某,当方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本案中,方某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还清借款,而李某夫妇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李某夫妇又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由李某夫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我国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人应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否则,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权利人就很可能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如本案中的李某夫妇,尽管铁证在手,却也难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