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管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的肢体冲突时有发生,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把人打伤,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表示如果仅构成轻微伤,则不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而由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据悉,派出所此举是以国务院的一个复函为依据。对此,律师称国务院这份复函已“废止”。
城管与居民冲突 警方称“构不成轻伤公安没法管”
2017年12月8日,驻马店居民李某在网上报料称,12月7日下午,驻马店市开发区城管执法人员发现他家窗台下的衣架上晾有小孩衣物,当即决定没收衣架和衣物,他和妻子与城管发生了争执,后演变成肢体冲突。围观群众拨打了110和120,警察赶到后,涉事的城管队长及队员与当事人父子被带入派出所。
据李某家属提供的一份录音显示,当晚,在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当李某家属询问对打人的城管如何进行处理时,负责此案的谢姓民警告诉他们,根据相关文件,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居民发生冲突时,只有把居民打成轻伤以上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仅构成轻微伤,则不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而由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此说法当即遭到当事人家属的质疑。
冲突现场
警方的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复函
根据警方的说法,大白新闻查询到了警方所引用的依据,该依据为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2005年7月8日给安徽省法制办的一个复函,这份名为“国法秘函(2005)256号”的复函全文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