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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红人被控敲诈重婚案再审 曾频繁举报当地官员

发稿时间:2018-01-21 02:20:00 来源:大白新闻 中国青年网

  1月18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专业新闻爆料人涉嫌敲诈勒索、重婚案”在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开庭。18日下午21时许,迁安市人民法院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大白新闻注意到,庭审中,被告人李志敏(男)并没有辩护人,被告人刘某丽(女)有2位辩护人。此前,一审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丽均曾被滦县法院判刑,2017年5月唐山中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指定迁安市人民法院审判。

  网络红人曾多次举报拆迁违规

  李志敏1966年出生,近年来频繁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行政官员的各种违法违纪线索,并多次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由于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他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网络红人”。

  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滦县公安局以“李志敏伙同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研山铁矿)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某重婚”为由,将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两人被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此前,李志敏曾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和各大网络论坛,举报河北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的问题。2011年4月28日,新华社以《滦县:未批先征地,“拉锯”已四年》为题报道了此事。

  报道指出了滦县响嘡镇政府在2007年7月至2010年9月的三年多的时间,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的采矿权的情况下采取了征地。新华社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河北省、唐山市和滦县时任主要领导都对媒体报道的事件进行了过问。

  河北唐山中院此前撤销滦县判决

  2015年11月24日,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敏、刘某丽犯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向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4月19日、20日,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5月16日,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志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志敏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证据不足,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并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为由等原因,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刘某丽以一审对其构成的敲诈勒索罪的证据并非确实充分,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适用法律不当等原因提出上诉。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刑终37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7月24日,该案转由迁安市人民法院审判。

原标题:河北“举报红人”被控敲诈重婚案再审开庭,审判长:请相信法院
责任编辑:刘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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