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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下班被撞申请工伤公司反对 省人社厅:重新认定

发稿时间:2018-01-20 11:12:00 来源:华商报 作者:宁军 中国青年网

  物业公司女员工出了交通事故后,西安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女员工下班后的活动系“工作安排”,物业公司则认为是“私人聚会”(2017年11月29日华商报曾报道)。近日,省人社厅做出复议决定,认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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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一女员工下班被撞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认可

  交通事故后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去年10月下旬,西安某物业公司收到了一份工伤认定书,申请工伤认定的是公司一位女员工刘某。在去年4月,她出了一场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过错。

  公司负责人郑女士讲,4月28日下午6时30分下班后,刘某和一位女同事杜某从丁白路的项目部离开,约了北郊项目部当天休假的另一女员工罗某,三人在大兴东路的龙湖星悦荟逛街,晚8时又打电话给在附近工作的男子葛某,葛某也曾经是该公司的水电工,今年4月20日已离职。“四人见面后吃饭聊天到晚上10点左右”,郑女士说,几人聚餐结束后分别离开,刘某回家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在当晚“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西安市人社局于10月27日下发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7年4月28日22时许,刘某根据工作安排与同事谈话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行至朱宏路龙首北路十字时,被车撞伤。人社局认为,刘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伤者属私人活动 提出复议

  对这份工伤认定,物业公司向省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刘某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郑女士说,公司没有任何领导安排刘某与同事谈话,认为刘某等4人当晚聚餐,属于私人活动。《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事实不清、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而作出的错误决定。

  西安市人社局答辩认为,该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当晚刘某根据工作安排,为安排因工作产生情绪的员工罗某,前往鸵鸟王大厦十与其见面,见面谈话过程中一直在安抚罗某。晚10时许,谈话结束后,刘某骑电动车回家时被车撞伤。刘某“完成工作后,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省人社厅:认定主要事实不清 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省人社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是否受单位委派与罗某进行谈话。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可知,此种情形的适用前提为“在上下班途中”,而本案中刘某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没有查清。

  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属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省人社厅于1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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