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月19日讯(记者叶文波 通讯员欧阳万春 实习生陈依然)两人宵夜一起喝酒,男子吴某作为车主,明知女性朋友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但放纵不制止,且提供所属车辆及钥匙,自己坐在副驾陪同驾驶,结果女性朋友醉驾发生交通事故。1月19日,楚天都市报记者从武汉洪山警方获悉,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1月17日,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二人共同刑事立案。据了解,这是武汉市首起对同车人追处以危险驾驶刑事立案的案例。
12月6日凌晨0点30分许,在武汉市洪山区丁字桥南路文盛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肇事小轿车停在路中间,车头破损。后经调查,该小轿车碰撞马路中间护栏后,撞击到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迅速赶到,正准备勘察现场时,一名年轻女子和一名男子一同走过来,两人浑身都满是酒气。两人自称是朋友关系,当晚一起吃了宵夜、喝了酒。
其中,女子刘某(24岁,仙桃人)向民警自认她就是肇事司机。经酒精检测,女子刘某数值为244.8mg/100ml,构成醉驾。男子吴某(24岁,大冶人)自称当时坐在副驾位置,其所述经过与案情基本一致。
洪山警方介绍,办案民警仔细将有关证据材料与询问笔录比对后,发现男子吴某确实存在和女子刘某一同喝酒后,在已经知道刘某喝入大量啤酒的情况下,将自己机动车钥匙交给刘某,而且坐上刘某酒后驾驶的机动车从南湖张黄新村出发,行驶近3公里的路程,直至事发。
在充分调查取证和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洪山区交通大队认定:男子吴某作为车主,明知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但放纵不制止,且提供所属车辆并坐在副驾驶陪同驾驶,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据此,1月17日,洪山警方依法对吴某、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共同刑事立案。目前此案正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办理中。
据了解,这是武汉市首起对同车人追处以危险驾驶刑事立案的案例。按照法律规定,涉案人员可能将面临最高拘役6个月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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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起,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临近年关,亲友聚会活动增多。在此,提醒饮酒的朋友不要劝酒,更不要教唆或放任醉酒者驾车;饮酒后对醉酒者应当尽到护送、照顾的义务,防止醉酒者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哪些情况属于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呢?警方人士介绍,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警方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