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帮旧情人“借款”实为受贿款
郭学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意见中,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安排周某以借为名先后6次给予丁某人民币174万余元构成受贿不当,其性质为丁某通过其向周某的借款。
2017年10月16日,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郭学习的供述证实,其为了摆脱丁某的纠缠和威胁,以借为名安排周某将钱给丁某。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郭学习的安排下,先后6次给丁某共计174万余元,其让丁某写借条,一是不想让他人知道这些钱和郭学习有关系,二是给丁某施加压力,实际这些钱就是郭学习安排其送给丁某的,郭学习和丁某也未将钱退还给其或公司。
此外,丁某的证言证实,其先后6次从周某处拿走174万余元,这些钱系郭学习对其的补偿,其最终也未将钱款归还。
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郭学习通过丁某变相从周某那里收受贿赂。故郭学习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7年11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除对一审判决中10万元受贿款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外,对郭学习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95万均予以认定,构成受贿罪。鉴于郭学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积极退赃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撤销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