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发现后偷录视频,被告人落网前还在下药
法院查明,2015年12月29日8时许,张某在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将不明物体放入自己的饮水杯中。2016年1月2日至3月19日,张某多次打开手机摄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摄录了田继伟多次向自己的饮水杯里投放不明液体的过程。
据张某生前陈述,2015年12月29日8时许,她在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往她的水杯里放东西,她尝一口杯中的水是苦的,便将水倒入一饮料瓶里保存起来。次日8时许,她又发现水杯里的水还是发苦,把水倒进瓶子里保存了。后来又有两次换了新水,出去后再回来仍然发现杯子里的水是苦的。31日上午,又两次出现上述情况。
2016年1月2日,张某上班后打开手机录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故意晾上一杯水后离开办公室,20分钟后,回办公室尝了一口水,是苦的,看手机录像发现田继伟进入其办公室,将水杯里的一部分水倒入水池后用一长约10厘米的蓝色瓶子往其水杯里倒了些液体后离开。次日上午,张某再次采取同样模式试验,田继伟仍在继续投放,她把一部分水保存了下来。
2016年1月21日9时许,张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当日,红山区分局立案侦查。
2月2日8时许,张某倒了一杯水,再次打开手机录像模式,发现田继伟又往她的杯子里倒东西了。张某便给红山区分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打电话。
2016年3月19日上午,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到赤峰市第二医院急诊楼二楼放射科,将田继伟传唤至刑侦大队进行讯问。
据田继伟供述,就在被抓的3月19日上午8时许,开完早会,他见张某未回自己的办公室,趁其他人不注意,偷偷进入张的办公室,从上衣兜内拿出蓝色小瓶,将瓶里的液体倒入张某使用的水杯和暖壶里。出来时,他就被警察抓了。
而这最后一次投药过程,再次被张某已打开录像模式的手机录下。
据法医鉴定显示,侦查人员在赤峰市第二医院急诊楼二楼放射科医生值班室、田继伟人身及相关处所等处搜查出来的“雪碧”字样塑料瓶内液体、“优悦”字样塑料瓶内液体、“娃哈哈”字样塑料瓶内液体、“清新水润乳液”塑料瓶内液体、绿色塑料材质暖壶内液体、水杯内液体等,均检出相关药物。
被害人不堪病痛,公园内服药自杀
2016年5月23日,张某告知丈夫王某中午不回家吃饭后离开单位,并关闭手机。王某发现张某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警。5月2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园内一座山上发现张某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因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中毒死亡。
张某丈夫的证言显示,因为田继伟下药的事情导致张某身体出现各种疾病,对张的精神也有很大刺激,总是说“不想活”之类的话。在自杀地,侦查人员发现了两个口罩、一张“核磁共振检查注意事项”字样纸片,及一本标有“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急)诊病理手册”(病历本)等物。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由于长期大量摄入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致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判无期,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4月12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继伟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继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4821元。
宣判后,田继伟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高院认为,上诉人田继伟对被害人张某的工作方式方法产生不满后,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某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导致张的健康状况恶化,致张重伤,张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017年12月2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