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单二:
冻结期内不冻结
银行被罚款20万元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执行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某实验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经查询发现某实验室公司的基本户开立在某银行内,遂依法冻结了该实验室的基本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因该实验室账户有部分款项进账,法院遂依法扣划了相应的款项,并要求某银行继续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此后,在冻结期限内,某银行因系统漏洞及操作失误,未实际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导致原本应该冻结的40万元执行款没有冻结。基于某银行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对账户的冻结,法院首先责令某银行在冻结额度内追回相应的损失,并依法对某银行开出20万元的罚单。在法院责令追回的期限内,某银行成功追回40万元的款项,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但银行依然要缴纳20万元的罚款。
据悉,目前,南宁市各级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持续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