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成绩第一,却没有等来银行是否录用的通知。应聘者多方打听,得到“第一学历太低”的答复。“凭公告去面试,凭本事考第一,结果一句话就作废?”这条新闻一经传播,引发网友的一片质疑声。
是“招聘乌龙”,还是“第一学历歧视”?为何总是让求职者“买单”?专家表示,招聘方的事后解释明显不合法,法律对招聘方过错的惩罚力度较轻,可建立统一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资格条件审查应发生在考前 招聘方的事后解释明显不合法

近日,一篇题为《盐城考生应聘银行成绩第一却落选,只因招聘启事没写“全日制”》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有着专升本学历的张斌驰在江苏建湖农商银行举办的招聘考试取得了第一名的成绩,却没有等来是否录用的通知。他经过打听得到的答复是“第一学历太低”,至少需要全日制本科。
建湖农商银行应聘条件里对学历的要求是“文秘、新闻传播、中文、法学等相关专业需本科及以上学历”,事后才宣布学历需要“全日制本科”。建湖农商银行的事后解释是否合法?有没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在考试结束之后,以事后解释的‘不符合相应资格’将有关应聘人员拒之门外,既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实质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存在明显的不合法情形。”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迎春说。
“对于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的审查,应该发生在考试、考察之前。” 李迎春指出,根据2014年国务院颁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有着明确的程序性要求。
我国法律对招聘方过错惩罚力度较轻 应增加相应的精神赔偿条款

如果招聘方的事后解释存在不合法情形,那么是否意味着张斌驰还有入职的可能?假设最终未能入职,招聘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并对当事人予以补偿?
“对劳动者进行救济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恢复工作,二是招聘方进行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李静在接受采访时解释道,“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应优先选择高额赔偿,其次选择恢复工作。但是国内就业压力大,可能会优先选择恢复工作。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对招聘方的惩罚力度较轻。 ”
“在相应岗位已经进行招录之后,像张斌驰这样的情况,是无法通过直接入职来进行救济。” 李迎春则表示,张斌驰可基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招聘单位存在过错和不合法行为时,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没有被录用,招聘方只需赔偿应聘者的应聘成本。”李静特别提出,在此次事件中,由于招聘方对当事人张斌驰“成绩第一却未被录用”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打击,应该增加相应的精神赔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