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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占道行驶酿大祸 自首赔偿获轻判

发稿时间:2017-09-22 08:22:00 来源: 平安广西网 中国青年网

   兰某驾驶小轿车占道行驶,将对向驾驶摩托车的潘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1年。

   兰某现年26岁。今年2月25日上午,兰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荔浦县荔城镇往该县龙怀乡方向行驶。至龙怀乡变电站路段时,兰某的小轿车驶过左侧车道,与对向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当日,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兰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兰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兰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兰某赔偿了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兰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兰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他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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